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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我國有能力對外資法人銀行實施有效充分監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10:40 金時網·金融時報

  今年底我國對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并不是所有已獲準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都可獲得人民幣零售業務許可,而只有轉為在華注冊的法人銀行才被允許全面從事人民幣業務。我國為何要出臺這一政策?

  主持人:本報記者 章永哲

  特邀嘉賓:中國銀監會銀行監管三部世貿問題專家 胡婕博士

  日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向部分銀行下發了《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指出,外資銀行若想對中國居民個人開展人民幣業務,必須轉為在華注冊的法人銀行。按照這一規定,今年年底我國對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后,并不是所有已獲準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都可獲得人民幣零售業務許可,而只有法人銀行被允許全面從事人民幣業務。我國為何要出臺這一政策?近年來我國調整外資銀行監管政策的思路是什么?對此,本報記者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三部世貿問題專家胡婕博士進行了對話。

  主持人:我國銀行業開放歷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改革開放之初至加入世貿組織前;第二階段從加入世貿組織至今。對外資銀行監管政策調整的內容可以從頒布的法規規章中看出來,我國先后頒布了四個外資銀行監管法規規章,前三個法規規章都是在我國銀行業開放的第一階段頒布的,在第二階段頒布的法規規章就是對1994年《條例》修訂后重新頒布的現行《條例》。那么具體來說,在第二階段,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政策的調整是怎樣的呢?

  胡婕: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我國逐步開放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服務對象范圍。2001年,為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國務院對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并于2001年12月頒布,此即現行《條例》。

  現行《條例》將世貿承諾允許外資銀行經營的業務全部列入外資銀行業務范圍。在外匯業務方面,自我國加入世貿時起,即允許外資銀行將外匯業務客戶對象擴展至中國居民個人,不需審批;在人民幣業務方面,按照加入世貿承諾時間表,逐步擴大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范圍和客戶對象范圍。目前對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城市已經達到25個,外資銀行人民幣客戶對象已經擴展至中資企業。

  主持人:從這四個法規規章來看,我國對于外資銀行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的要求是逐漸細化的,加入世貿組織以前,我國對于外國銀行分行開展外匯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為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外資法人銀行開展外匯業務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那么,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對于外資銀行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的要求發生了哪些變化呢?

  胡婕: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允許外資銀行逐步擴大人民幣業務的客戶對象范圍。并按照幣種和客戶對象范圍,將最低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要求細化為六個檔次。此后,

銀監會根據經濟金融發展和開放需要,又進一步降低對外資銀行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要求。

  目前,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最低一檔為:外資法人銀行為3億元,外國銀行分行為1億元;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最高一檔為:外資法人銀行10億元,外國銀行分行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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