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5條引發銀行業群體性憂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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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5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謝曉冬 正當各界對新《公司法》一致叫好之時,新公司法第15條卻引起了銀行業日益嚴重的憂慮。 5月13日,在由北京華夏經濟社會發展研究中心與中國法學會聯合舉辦的“新證券法與公司法適用與銀行業法律風險控制研討會”上,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法律部處長李金澤透露,工商銀行已經向最高法院提出書面意見,請求后者就上述第15條條款是否系“禁止母公司為
新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李金澤解釋說,這一條款可有兩種理解:一是原則上禁止公司成為無限責任出資人,如參與合伙;二是禁止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由于存在歧義,銀行的經營正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據其介紹,已有多家銀行據后一種理解修改了內部擔保管理流程,明確規定“母公司為子公司做連帶責任保證”系違規操作。然而,如果后一種理解成立,不僅將與國際慣例相悖,削弱國內銀行的業務競爭力,還會導致那些按照前一種理解發放出去的擔保貸款由于擔保無效而導致巨大的法律風險。 這種擔心已有前車之鑒。此前,由于對1993年《公司法》第60條規定是否系“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擔保”存在爭議,最高法院2000年對此專門作出司法解釋,明確子公司為母公司擔保無效。該解釋在銀行界引起軒然大波。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曾撰文指出:這一規定將使2700億元巨額銀行信貸資金立刻暴露在“脫保”的風險之下。 在銀行業多年的呼吁后,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的做法已在新《公司法》中得到了糾正,但15條卻導致了新問題:母公司可否為子公司做無限責任擔保? 據記者現場了解,已有數家銀行總行已經開始注意到這個問題,并對此表示了憂慮。 “我們當然不希望是后一種理解。但關鍵是以后出了問題,法官怎么理解?高法最好能給一個明確說法。”華夏銀行總行法律部陳建平經理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