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謀求相對控股 城商行控制權面臨挑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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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7日 00:22 東方早報 | |||||||||
法國巴黎銀行入股南京市商業銀行一事目前正等待銀監會的最終批準。該筆交易最終達成后,中外資股東在南京市商業銀行將形成微妙的“對峙”:法國巴黎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IFC)合計持股24.2%,第一大股東南京市國資集團持有約19.8%的股權。 合謀相對控股?
本月中旬,法國巴黎銀行與南京商行簽署協議,出資7.05億元,從IFC和其他中資股東手中購得該行19.2%的股權,成為第二大股東(早報10月12、13日B3版曾作報道)———這一比例已接近南京市國資集團所持的19.8%,距單個外資行入股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20%的上限也僅一步之遙。而且交易后,IFC仍持南京商行5%的股權,兩家外資金融機構合計持股已超過第一大股東。 事實上,隨著外資參股比例不斷向上限逼近,不少中國城市商業銀行的國資控制權可能面臨挑戰。 “嚴格意義上說,兩家外資金融機構合計持股超過第一大股東不能稱為‘相對控股’,因為沒有證據判斷他們會“合謀”,但有了深發展被新橋相對控股的先例,部分城商行確實存在被外資相對控股的可能。”昨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的陳道富研究員在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所謂相對控股,是指在企業全部實收資本中,某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的占比雖未大于50%,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協議控股);或相對大于其他任一出資人的占比(相對控股)。從2002年9月至2004年年末,在幾經波折后,美國新橋最終購得深圳發展銀行17.89%的股權,成為外資控股國內銀行第一案。垂青城商行 今年以來,外資銀行謀求更大發言權,甚至相對控股的意圖已初見端倪,對“小個頭”的各地城商行的出手尤其“豪闊”,單個參股比例屢屢逼近20%:3月,荷蘭國際集團(ING)投資17.8億元,購買北京銀行19.9%股權,加上IFC的5%參股,幾乎達到25%的外資入股上限;4月,澳洲聯邦銀行斥資6.25億元,獲取杭州商業銀行19.9%股權。 南京大學金融系教授杜亞斌認為,中國相當部分的城商行股權分散———自1995年,城市信用社撤并組建城市合作銀行,國務院允許地方財政以一部分預算資金參股城商行,入股最高比例為總股本30%;其他參股股東不參與經營的現實,又確實容易造成外資相對控股的局面。“對外資行來說,在中國城商行的投資或可看成其全球投資組合中的小小標的,能盈利則繼續增持直至獨資,不能盈利,即使撤離也不會損失太多。”杜亞斌說,“能以低廉的國內銀行股權轉讓價取得相對控制權,實現利潤最大化———何樂而不為?”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曾剛認為,整體來看,在“競爭回避”的“政策約束”下,中國銀行業與外資行產生大規模業務沖突的可能性不大,而外資行與城商行發生直接競爭的可能性要比其與國有銀行的小———這也可以解釋外資行為何對城商行特別垂青。 控股:絕非易事 盡管如此,但中國城商行“貌散神合”的特殊結構,注定外資行獲取相對控制權之路不會平坦。今年初,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公布的對中國東部、中部、西部地區20個城市商業銀行的調查顯示,雖然各地方政府在城商行的平均直接持股比例為24.2%,但加上其通過其他企業或機構的間接持股,地方政府對城商行仍擁有絕對控制權。“城商行的績效、文化等地域差異性很大,各地政府的改革思路不同,也會有不在乎第一大股東是誰的。”曾剛說,但是,如果外資持股比例超過上限,銀行就變成為合資銀行,在銀行業全面開放之前,其業務范圍和服務對象將受限制,“這是外資銀行必須考慮的。” 國泰君安銀行業分析師伍永剛說,銀監會雖有適當放寬上限的提法,但外資股東即便突破20%,或成為第一大股東,后面還有變數,如目前的第一大股東與其他股東“聯合超越”的可能。 這一說法得到南京國資集團方面的肯定———有關人士昨天告訴早報記者,集團不會放棄對南京商行的相對控股權,如出現相對控股權旁落,會與其他國有股東聯合采取行動。“南京商行近來業績一直不錯,上市計劃也在順利推進,所持股份升值在即。”目前持南京商行17%股權、由南京國資委間接控股的南京高科(600064)證券部人士稱,既然這次沒有像其他中資股東那樣向巴黎銀行轉讓股權,那么,“無意出讓的態度是明確的”,將來如何,則要聽“大股東的”。 作者:早報江蘇專稿 楊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