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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辦法和指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9日 18:55 金時網·金融時報

  本報北京9月29日訊 記者 韓雪萌 報道

    近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并于11月1日起實施。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和《指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中國銀監會為什么要制定《辦法》和《指引》?

  答:理財業務是商業銀行將客戶關系管理、資金管理和投資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戶提供的綜合化、個性化服務。發展理財業務是我國商業銀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的必然趨勢。早在90年代末期,我國的一些商業銀行就已經開始嘗試向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投資顧問和個人外匯理財服務。2004年9月后,部分商業銀行開始開展人民幣理財業務。

  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體制和金融市場發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約,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妥善處理好理財業務發展中的問題,提高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水平,加強對理財業務的監管,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發展高端客戶和改善銀行客戶結構,有助于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豐富的投資工具,也有助于提高商業銀行的綜合競爭能力。從長期來看,理財業務的發展還有利于改善商業銀行較為單一的存貸款業務結構,有利于銀行業的風險管理和監管。

  因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認真分析總結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的基礎上,借鑒了境外有關機構對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現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辦法》和《指引》。《辦法》和《指引》的制定,旨在規范理財業務活動,促進理財業務的發展,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問:銀監會對個人理財業務監管的基本思路是什么?《辦法》和《指引》是如何體現理財業務監管原則的?

  答: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實行的是以風險為本的監管,這種監管理念體現在商業銀行各類業務監管活動之中。風險為本的監管不僅要立足當前,完善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提高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而且需要立足未來,在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切實提高商業銀行的綜合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提高商業銀行自我吸收、處置風險的能力。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始終與風險相伴隨,通過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從而提高商業銀行的風險承受能力,是銀行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銀監會對于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思路是:在完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的基礎上,實現個人理財業務“規范與發展并重、創新與完善并舉”的監管原則。

  《辦法》和《指引》的框架設計和相關規定充分體現了這一原則:

  一是《辦法》和《指引》遵照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要求,界定了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進行分類規范;

  二是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分類管理,既考慮到我國金融管理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實際,也積極借鑒了境外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管理的經驗,鼓勵支持商業銀行依法合規地發展個人理財業務,培育相關市場;

  三是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規定只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產品等風險較大的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其他個人理財業務商業銀行可自行開展。

  四是強調了商業銀行必須持續不斷地完善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問:《辦法》和《指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有七章六十九條。

  第一章總則,闡述了個人理財業務的概念和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基本原則與要求。第二章分類及定義,主要根據國際上對理財業務的分類原則,結合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分類,并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規定了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當滿足的基本要求。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規定了商業銀行管理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規定了監管部門對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要求、監管方式和有關程序。第六章法律責任,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特點,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違規行為的處罰作出規定。第七章附則,對《辦法》的其他相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

  《指引》共有五章六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結合《辦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闡述了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要求。第二章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管理,主要側重于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金融產品咨詢、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等服務時,對相關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方式與方法。第三章綜合理財服務的風險管理,主要側重于商業銀行進行市場投資和投資組合管理活動,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的管理要求、程序和方法。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產品風險管理,主要側重于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投資產品和開發設計新投資產品應當遵循的風險管理原則和規程。第五章附則,對《指引》的其他相關問題進行了解釋說明。

  問:據我們了解,國外銀行理財業務管理與監管制度已經比較完善。現在發布的《辦法》和《指引》與國外相關管理制度相比有什么異同?

  答:眾所周知,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管理體制與歐美國家和我國香港地區存在不少差異。這些差異的存在,要求我們在制定相關監管規章時,既要積極借鑒,又要有選擇地消化吸收,立足國情。

  《辦法》和《指引》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行為的基本規范、風險管理、保護投資人等方面,與境外相關監管法規基本相同,比如《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新產品的開發設計過程中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必須對客戶進行評估,并按照符合客戶利益的原則銷售;客戶資產必須獨立管理,以及必須充分揭示風險、進行信息披露等。《指引》中關于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等要求,也遵循了國際一般原則。

  《辦法》和《指引》不同于境外相關監管規定之處,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辦法》和《指引》對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界定與國外有所不同。國外和我國香港地區的法律不禁止商業銀行從事有關證券業務,一般也不禁止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業務過程中進行信托活動,如美國貨幣監理署規定,商業銀行在開展有關理財業務(協助性服務)時可以未經事先獲準而使用信托權力。同時,國外和我國香港地區大多實行的是利率市場化和浮動匯率政策。因此,商業銀行可向客戶提供的產品種類較多、交叉性較強,理財業務主要側重于咨詢顧問和代客理財服務,分類和性質界定較簡單。相比之下,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和信托業務,同時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銀行開發銷售個人理財產品面臨的約束較多,潛在的法律風險較大。為厘清相關業務的法律性質,降低相關法律風險,《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代理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服務,是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一種個性化、綜合化服務。

  二是國外和我國香港地區一般都對理財業務人員資格有明確的要求,如香港金管局明確規定,只有通過監管部門相關資格考試的人員,才能從事相關理財業務活動。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時間較短,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需要逐步完善,因此,在《辦法》和《指引》中采用了循序漸進的方法規范理財業務人員的資格問題,即先由商業銀行進行內部規范和考核,今后視業務管理發展需要,再逐步實現監管部門的考核認定。

  問:目前對于商業銀行是否可以提供保底承諾的理財產品存在一些爭議,《辦法》中為什么允許商業銀行銷售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答:商業銀行提升競爭能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以客戶和市場為導向,根據客戶的需要開發“適銷對路”的產品和服務。客戶的經濟狀況和知識水平等不同,對金融產品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也不同,商業銀行只提供單一的或者某一種類型產品,很難滿足客戶對銀行產品和投資工具多樣化的要求。因此,客觀上要求商業銀行能夠向客戶提供不同風險收益種類的產品。從國外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來看,保證收益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基本產品種類之一。就我國金融發展而言,允許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保證收益類產品,有利于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產品結構,符合個人理財業務和市場的發展趨勢。

  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爭議的主要焦點,不是商業銀行是否應該提供這類產品服務,而是擔心一些商業銀行有可能將這類產品轉化為準儲蓄存款產品,變成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一種工具,一方面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進行不公平競爭。對此,《辦法》中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由于保底承諾類產品的部分投資風險是由銀行承擔的,也有人擔心,商業銀行是否具備相應的風險管理能力,是否會形成新的不良資產。客觀地說,我國商業銀行在相關業務的市場風險管理方面還缺乏充分經驗,操作風險管理的內部審核監督力度還有待于加強,但不能因此就采用“堵”的辦法禁止商業銀行發展新業務。實際上,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經驗和管理水平,只有通過實踐才能提高。監管部門的職責就是要從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和維護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原則出發,提出明確的風險管理要求,督促和監督商業銀行切實建立并完善有關風險管理制度和規程,采取有效措施,將相關風險控制在一個適宜水平。因此,除《辦法》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規定了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外,在《指引》中,專門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制定了具體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這些要求,既體現了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一般性,同時,針對我國商業銀行相關風險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別強調了風險限額管理和新產品開發過程的風險管控,體現了現實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問:如果仍有少數銀行利用理財產品進行變相高息攬儲,銀監會將如何處理?

  答:《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并違法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據此,對商業銀行利用理財產品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商業銀行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理財業務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辦法》是如何體現的?

  答:《辦法》從五個方面體現了對投資人合法權益保護的要求:

  一是要求商業銀行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審慎盡責的原則,開展理財業務;

  二是要求商業銀行通過理財業務向客戶銷售有關產品時,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向客戶銷售適宜的投資產品;

  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應按照理財計劃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理財資金,除對理財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制作明細記錄;

  四是要求商業銀行要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進行充分風險揭示,并以明確、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

  五是要求商業銀行要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和其他有關報表與報告。

  問:理財計劃或相關投資產品面臨著比較大的市場風險,《指引》對市場風險的管理有哪些規定?

  答:加強理財業務的市場風險管理,是理財業務風險管理十分重要的一個方面。商業銀行首先應根據理財業務的特點,建立并完善理財業務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對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監控,并將理財業務風險納入商業銀行的總體風險管控之中。

  商業銀行研發、銷售和管理有關理財計劃,必須配備相應的資源,具備相應的成本收益測算與控制、風險評估與監測、內部價格轉移等能力和手段,對需要對沖處置的風險要有具體的技術安排。

  商業銀行對理財業務市場風險的評估、計量和監測,應采用適當的方法和程序,對市場變化進行科學分析預測,并密切關注相關政策和市場價格的變化,按照國際通行的原則對相關投資組合的價值進行適時重估。

  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控制體系和控制措施應當充分有效,尤其要注意市場風險限額的管理和對市場風險管理規程遵守情況的內部審核監督。

  問:中國銀監會對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有什么打算?

  答:提高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等新業務的監管效率,促進商業銀行創新業務的規范發展,是中國銀監會的一項重要工作。《辦法》和《指引》實施后,中國銀監會將根據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管理的實際需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及時分析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適時出臺必要的配套政策和規章;

  二是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根據新業務發展和監管的特點,進一步完善新業務監管體系;

  三是按照風險為本的監管原則,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持續性監管,做到“管而不死,放而不亂”;

  四是在總結有關新業務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加強對商業銀行業務創新活動的指導,完善相關風險管理與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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