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廣告:顏值高,賣名氣,重品德
消費者的成熟方顯出市場經濟之完善,不因看一張“明星臉”就頭腦發熱。
文 關邨(北京)
我在《民商》雜志上讀到一篇“明星代言廣告”的文字,作者告誡商家,“從品牌公司的角度出發,挑選明星做代言是一場押寶式的賭局”。只因,任何一個公司都無法預料代言人會爆發出什么讓人心驚肉跳的新聞,一旦代言人的形象發生轉變,品牌受到的損傷是難以估量的。由此聯想開去,愚以為更應該關心的倒是“看事簡單、想法幼稚、迷信明星”的一些消費者,尤其是少不更事的靚女俊男和耄耋糊涂的老夫老嫗。似乎他們的神經中樞多有眷顧名人召喚的感知細胞,易于接受明星的布道和暗示。
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廣告應運而生,無法阻擋,無可厚非。商品的廣而告之,當是雙贏之舉,商家宣傳產品,受眾獲取信息,是兩全其美的事。商家對廣告抑或代言之舉研究的門兒清,幾乎都有專門策劃班子。消費者則不然,多是喜歡熱鬧,很少看門道,于是容易沖動,即“剁手”、“體驗”,乃至“試錯”、“上當”。因之,當下消費者很有必要掌握廣告知識的ABC,了解一點“明星代言”的“顯規則”和“潛規則”尤有必要。
明星代言廣告的“必殺技”,不外乎是“賣名,賣臉,仰仗品德”。所謂“賣名”,系指明星通過他們的舞臺打造或朔造了家喻戶曉的社會人物,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但作為商品的載體則價值連城。“賣臉”即強調顏值,有點荒唐,俗話講“人不可貌相”,可是浮躁的市場中已然不太管用,時下的“眉清目秀”、“豐乳肥臀”,乃至“小鮮肉”、“肌肉男”等皆屬此類。“混個臉熟”,“回眸一笑百媚生”,接著就是一句“我就喜歡用X產品”。“夢中情人”都用了,粉絲也就頓生一試的欲望。“仰仗品德”是中華禮儀之邦的傳統,老百姓愛憎分明,似乎德高望重的人用的什物就一定是好貨;殊不知,貪官用的物品多是貨真價實的名牌。可見,仰仗品德來判斷產品,也不盡然都貨真價實。
“明星代言”的現實情景并不美妙,倒是十分令人堪憂。去歲發生的“羽壇英雄”林丹出軌門,繼文章移情別戀、海波嫖娼被捉……再一次打碎了好男人“有情、有義、有擔當”的形象。其實,早有前車之鑒,卻未能防止后人重蹈覆轍。早些年前趙本山代言風靡全國的“蟻力神”,那邪惡猙獰的面孔至今揮之不去。“億霖案”致使“老實巴交”粉絲成群的葛優名譽受損,退還代言費了事。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茶”央視曝光后,被告上了法庭。唐國強、解曉東等如此“俊朗的男人”因代言“不孕不育醫療”惹質疑,其實是北京新興醫院用錢炮制了一個“送子”神話。“不差錢”藝德雙馨的成龍大哥代言霸王烏發快竟被查出批號不合格。由莫文蔚、大S、劉嘉玲等漂亮女星代言的日本SK-II品牌多項化妝品,被國家質檢總局查出含有禁用成分。……可見明星代言的商品“李鬼”很多。重金之下,名人中槍,消費者遭殃,令人費解的是“押寶式賭局”繼續發生。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是法律問題還是道德問題?市場經濟既強調法治也強調道德。虛假廣告違法又失德。法律是明確的,道德是清晰的,唯有兩者融合,才能有效治理。法律問題要靠政府嚴格執法,道德問題要靠明星自律,兩者都要認同社會監督。
加拿大的一家民調顯示,明星代言的商品并不被北美的消費者看好,他們會懷疑“這個名人可能被商家收買了”!在美國,形象代言人必須“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意謂明星必須是其所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就會被重罰。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屬于偽劣產品,要向社會公開道歉,并長時間得不到工作,廣告主立即停止有關廣告的張貼與播放。法國人很浪漫,卻更注重產品的創意和品質,很少靠明星的臉蛋吸引眼球。市場的成熟確保商品信息對等,消費者的成熟不會看了一張臉就“頭腦發熱”。因之,商家不會重金聘請明星代言,明星也不敢隨意代言,虛假廣告帶來的是身敗名裂或牢獄之災。
某種意義上講,消費者的成熟,更能顯示市場經濟的完善。我們對“明星代言”有理性清晰的認識,既顯出文化素質的高下,也是逼迫市場經濟日臻完美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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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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