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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泓:資產證券化銀行的視角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5日 15:46 新浪財經

  

李文泓:資產證券化銀行的視角

    2005中國國際金融論壇于12月15日至16日在上海國際會議中心召開。本次論壇主題為“開放合作、創新發展與風險監管——中國金融迎接2006年”。圖為北京銀監會政策法規部處長李文泓演講。(圖片來源: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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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中國國際金融論壇于12月15日至16日在上海國際會議中心召開。本次論壇主題為“開放合作、創新發展與風險監管——中國金融迎接2006年”。論壇主要活動包括開幕式暨中國金融改革與發展主題報告和金融產業、中國證券市場峰會、企業與金融、金融與區域經濟發展等專題論壇和新浪網友“最信賴銀行”及“最滿意銀行卡”頒獎等。新浪財經對本次論壇進行全程圖文直播。以下為北京銀監會政策法規部處長李文泓在論壇上的精彩發言:

  李文泓: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我是代表黃毅主任來做這個發言,今天我發言的題目是資產

證券化銀行的視角,大家都知道資產證券化已經經過了多年的探討。我希望通過這個文化的探討和大家交流一下我們對于如何在我國銀行業規范的推進金融創新的一些想法。

  剛才我已經提到了,在我國的理論和學術界對資產證券化已經進行了很多年的討論,所以微觀層面的意義大家已經比較熟悉了,所以我今天不做深入的分析。我今天主要是想強調資產證券化在宏觀層面積極的作用,資產證券化這種結構性的金融產品,實際上是把原來的風險持有者轉移給了資產證券的投資者,實際上是把風險進行了轉移,把沒有能力承擔風險的一方轉移到了有能承擔風險的一方,對風險進行了有效配置,所以風險的有效配置就能夠增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提高整個經濟體系的效益。不論是傳統的資產證券化還是建立在信用延伸產品基礎上的資產證券化,都包含了很重要的理念和思想,就是通過風險的分散和轉移能夠大家風險的有效配置,這對提高資產的效率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二個方面簡單介紹一下對資產證券化實施監管的國際經驗,不論是否對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立法,這些國家的銀行監管都針對資產證券化進行了一系列的法規,對資產證券化實施監管,為什么要監管來源于對資產證券化存在的一個誤解,就是實施資產證券化必然能夠把銀行的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中,其實在其他國家,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得初期,也存在這種誤解,大家比較熟悉的1988年的巴賽爾資本協議根本沒有涉及資產債券化業務。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方面,各國的監管機構主要關注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風險是不是轉移了,保留了多少風險?第二個問題就是由于考慮到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交易結構比較復雜,參與的主體比較多,同一個機構還可能擔當多個角色及所以資產證券化隱蔽性比較強,各國也比較關注是不是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各類風險實施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及是否因為它擔當了多種角色產生的風險進行了相應的控制。正因為銀行監管者主要關注這三個方面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到,大多數國家都把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也就是說如果風險確實轉移了,銀行就不需要計停資本,同時各國的監管當局也針對銀行在資產債券化業務中扮演的不同的角色提出了一定的操作性和風險管理的要求。

  剛才我已經簡單介紹了資產證券化監管發展的過程,就是88年的資本協議基本上沒有涉及資產證券化業務,直到90年代后期,一些監管當局才陸續制訂了這些法規,這些資本要求是比較簡單零散的,缺乏風險的敏感性,差別也比較大,所以巴賽爾委員會在指定新資本協議的初期把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新的課題,成立了專門的工作組進行了反復的討論形成了資產證券化的框架,提出了統一的資本計提標準框架,這也是資產證券化發展重要的里程碑。這個框架的第二個特點就是緊緊圍繞證券化交易的經濟實質,要求監管者超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形式和會計處理方式來防細和判斷銀行是否有效轉移了風險。另外一方面,這部分風險雖然可以移到資產負債表以外了,并不以為從監管者角度看一定是實現了風險的有效轉移,所以監管者需要超越法律的形式和會計的方式做出獨立的判斷。這個框架的第三個特點就是,巴賽爾委員會有一個非常大的創新就是不再根據銀行在資產債券化中擔當的不同角色提出不同的要求,而是對所有的決策提出了統一的要求,就是證券化統一暴露,通過引入這個概念對銀行承擔的風險實事承擔風險,就是說你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是服務機構、還是投資機構也好,只要形成了風險暴露,你就要計提資本。

  簡單的總結一下,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在銀行保留的風險的情況下,如果還對她免除了資本的要求,就可以造成對銀行資本充足力的高估,而時我們根據已經形成的證券化結構來分析和判斷銀行承擔哪些風險,提出相應的資本要求,但是資本和稅收一樣可以構成銀行的成本,這種監管要求會形成一種激勵機制,所以監管者在指定監管政策的時候就需要提供非常好的激勵機制,因為今年資產證券化已經走向實踐我們就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進行了比較廣泛的研究,我們是充分的吸收了新資本協議以及各國對資產證券化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進行現代證券資產化的試點,我們對這個辦法的目標定位是在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比如說民法、信托法以及今年四月份人民銀行和

銀監會聯合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頒發確定的基本法律框架下由銀行監管機構指定的監管業務的法規,這個和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是不一樣的,專門立法解決的問題是要規范資產交易的規劃結構、交易流程,而前面我也已經提到了,銀行監管者所關心的是在這個交易中,銀行到底承擔著哪些風險,是不是進行了有效的管理核計提了相應的資本,所以視角是不一樣的,目標和解決的問題也是不一樣的。

  在整個監管辦法一共有七章,最核心的是第二章到第四章的內容,我剛才提到了,目前只有少數國家和地區還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了市場準入管理。

  同時我們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交易主體,首先是規定了一個統一的風險管理的要求,也分別對各類機構制定了相應的業務規則,重點強調了兩個問題,一個是內部風險隔離的問題和風險揭示的問題。所以我們要求各個參與主體都要向投資者充分的揭示他在資產證券化中到底承擔哪些責任和業務,以便于投資者充分的知曉和政策評估風險的基礎上做出理性的決策。

  第三個方面就是和其他國家資產證券法規一樣,借鑒《新資本協議》和《新資本協議》頒布前國的資產證券化監管法規從國際通行做法中選擇了相對寬松的資本計算方法,即符合審慎監管原則,也兼顧了我國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水平普遍不高的現狀。

  我們整體的目標就是通過這個資本監管建立一個良好的激勵機制,既要防止銀行簡單的認為資產證券化必然會降低資本要求,盲目的開展業務,不樂于促進在我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

  監管辦法的頒布實施已經確定了初步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框架。我們面臨很多挑戰最重要的就是在經濟實質原則在資產證券化監管中的具體運用,將是對我國銀行監管機構的重大挑戰。另外在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面臨特殊的法律風險,最理想的方式是首先要有一個資產證券化的立法。

  這個審批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是阻礙了銀行的金融創新,這個問題的指出是具有很強的合理性,在國外的監管當局很少對業務實行市場準入,但是他們為什么不對業務實行市場準入,就是國際的大銀行、先進的金融機構內部有一個非常嚴格的新業務的審批程序,他們要開展新業務之前,內部首先要對這個新業務存在的風險進行非常充分的分析和論證,各個相關的部門要對這個新業務審核以后,才能推出這項新業務,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風險感覺和內部控制是比較薄弱的,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內部審批的政策和程序實際上是把新業務的審批從內部遷移到了監管機構,我們相信,隨著我國銀行監管機構內部審批機構的完善和內部控制逐步的加強,我們的監管當局應該是可以逐步的淡出對新業務的控制。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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