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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法律地位不明業 委會屢戰屢敗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2日 14:19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業主與開發商的沖突事件可能不斷升級,更有可能再次推遲《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

  本報訊北京首例業主委員會狀告開發商案———靜源居小區業委會狀告開發商一案日前有了最新結果,正如原告代理律師張仁和業委會主任唐廓之前所言:原告業委會敗訴,因為業委會沒有資格作為訴訟主體。在全國各地相關的例子中,同樣的結果一再上演著。究其
原因,就是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包括最新出臺的《物權法》草案,都沒有對業委會的法律地位進行確定。

  業委會多次敗訴

  據《中國經濟時報》報道,靜源居訴訟案并不復雜,靜源居200多名業主因為開發商沒有提供承諾的綠化、會所、配套商業用房、物業用房和孩子上學條件等而提起訴訟。而此前,溫州“銀都花園”業委會也以類似的理由起訴開發商,雖然發展商明顯存在違約行為,但結果同樣是敗訴,且敗訴的理由都一樣:業委會沒有資格作為訴訟主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都案”的終審裁定書中有這樣一段文字:“業主大會的職責沒有包括針對業主的合同權利涉及共有權問題提起訴訟。業委會不能取代全體業主以民事權利主體的身份作為原告直接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業委會沒有法律定位

  業委會為什么沒有資格作為訴訟主體?因為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對業委會這一概念進行定性。“業委會”作為一個新興概念,是建立在共有財產基礎上的一個利益團體,隨著各地住宅社區的不斷擴容、個人自有房產的越來越多,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業委會”自發成為社區居民維護自主權益的團體。但是,相關法律對這一“新生事物”并沒有明確的定位。名不正、言不順,“業委會”與開發商開戰自然是屢戰屢敗。2003年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只明確了“業委會”“出生”的合法性,但沒有明確“業委會”的社團法人地位,也沒有對“業委會”作出責、權、利界定;而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中,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仍然相當含糊:《物權法》草案第六章明確了業主委員會,可以“對任意棄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施放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排除妨害、賠償損失。”但是,當面臨“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管理機構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時,訴訟的主體卻又不再包括業委會,而僅僅由“業主會議的名義”或業主個人才能提請訴訟。換句話說,業主委員會還是無法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享有訴訟與仲裁權利。《物權法》草案規定,訴訟主體可以是“業主會議的名義”或業主個人,但是由于大部分的訴訟案都是涉及共有權問題,如配套設施、物業用地、綠化、消防等是業主的共有權利,不能“細分”,而且個人起訴經常會面臨舉證不力等問題,所以大多數的訴訟案都是以“業委會”出面起訴。

  《廣東物管條例》出臺推遲?

  業內人士表示,相關法律對業委會的含糊定位,有可能使越來越多的業委會與開發商、業委會與物管的沖突事件升級,而且更有可能再次推遲《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據了解,原定于去年出臺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之所以遲遲未能面世,就是因為在業委會的問題上卡了殼。業委會是否可以成為法人,享有民事訴訟權,當時在草案征詢意見時爭議重重。據有關人士透露,廣東曾希望有所突破,將業委會定義為“社團法人”,但是這一定義需要大法的支持,即《物權法》。如今《物權法》在此問題上止步不前,《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也因此變得渺茫了。(宗和)(紫/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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