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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業歧視終于有法可依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14:53 上海金融報
撰文 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開暢 編者按:新年剛過,勞動者就業、企業招工又迎來新的高峰。而進入2008年,調整勞動關系的三部大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處理法》也相繼實施。此時,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就業促進法》更加引發人們的關注。 本期開始,我們就這部法律進行剖析。 就業歧視案何時休 2001年12月,因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將其招錄對象條件定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四川大學學生蔣韜將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2003年4月3日,浙江大學應屆畢業生周一超因乙肝“小三陽”未被錄取為公務員,將負責錄用的招考干部殺死1人,重傷1人。 2003年6月,張先著的乙肝兩對半檢查為陽性,被蕪湖市人事局拒絕錄用,張先著對人事局提起行政訴訟。 …… 反就業歧視立法滯后 長期以來,就業歧視一直是媒體和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上述案例正是涉及了這個共同的話題: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是指單位沒有向個人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機會。反就業歧視,即是要求單位應當完全根據個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決定員工的聘用、報酬、培訓機會、升遷、解職或退休等事務,不得有歧視。 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各種類型的歧視行為若直接違反了《憲法》的的規定,需要通過具體立法予以禁止、反對。 在就業領域,我國的反歧視立法經歷了一個范圍逐步擴大的過程。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勞動行政部門則規定勞動者的就業地位、就業機會和就業條件平等。 但是,我國目前反歧視立法缺乏細化規定,在如何認定歧視、對歧視行為如何進行訴訟、對歧視行為予以何種處罰等問題上,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長期以來,我國有關反歧視的法律一直裹足不前,以致于盡管《勞動法》中有反歧視條款,但歧視現象仍大量出現。 中國正處于第三次就業高峰,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現象長期存在。由于工作機會資源稀缺,招聘單位面對眾多的求職者時,有較大的選擇空間,所以,招聘單位往往通過在招工簡章中設計招工條件,對求職者進行初步篩選。但在招工條件中往往存在大量的歧視性規定,無論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均對求職者附加諸多條件,存在大量歧視現象,其中,容貌、身高、體重、疾病、戶籍的限制比較普遍。 但與此同時,隨著社會公眾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的逐步提高,對就業歧視也越來越敏感乃至不能容忍。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出于利益考慮,試圖預設部分標準以篩選人員。但由于招工條件設計不當隱含了就業歧視,導致的糾紛已開始不斷出現,針對企業招聘提出的反歧視訴訟已經成為新的熱點,如轟動一時的周一超殺人案、張先著訴訟案等,均引起了廣泛關注。這些形成巨大影響的個案,反映了立法的缺失和公民意識的覺醒,從而也促進和推動了反歧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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