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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賬的解決攻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17:12 《法人》

  建立信用管理體系和投保出口信用險,是預防國際商賬的必要手段,如果這些方式仍不能避免壞賬產生,那就要進入系統的商賬追收程序了

   文/本刊記者 王娜 特約記者 甄增水

  當海外商賬成為中國出口企業的“劫難”之時,如何預防壞賬的發生和如何收回商賬
,成了中國企業不得不面對的重大課題。

  在國際貿易過程中,整個信用體系從找客戶這一環節就開始了,充分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信譽度,可以有效減少壞賬的發生。這就要求企業對客戶的情況進行資信調查,當然,這些信息也可以通過客戶所在國的商務部門或者專業的信用調查公司來獲取。

  選擇了可以信賴的客戶之后,接下來是簽定貿易合同。在簽合同時,企業應該盡量維護自己的權益,一份好的合同能在發生糾紛時成為最有利的證據,而中國企業在這方面是非常欠缺的。

  合同簽好以后,便是向買家發出貨物,這時候應該對運輸途中的貨物進行監管,而用什么樣的價格條款來監管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國際貿易普遍采用的是海運,而中國的出口企業大都選用FOB(船上交貨,指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該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來運輸貨物),因為這種價格條款省事,但如果船在路上發生任何問題,賣家將蒙受損失。所以,把麻煩省了,風險也大了。因此,專家建議賣家最好選用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因為這種價格條款對賣家相對有利。而中國企業為了省去麻煩,寧愿主動挑對自己不利的價格條款。

  最后是在貨物送達之后,等待買家付款,如果買家不能按期付款,應該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催賬工作,進入系統的商賬追收程序。

  中國企業在進行實務操作時,如果能夠注重每個環節的信用風險,便能有效的降低海外商賬的發生。同時,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也不容忽視。商務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主任韓家平指出,企業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和政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是解決企業海外壞賬率畸高的必要手段。

  建立信用管理體系

  在發達國家,商務部門會對注冊企業進行完善、及時、精確、透明的信用評估。如果企業在評估系統中處于“低信用”階段,商務部門會發出警告并定期公布。因此,國外企業一般都十分重視自己的信用,否則就會失去許多生意機會。

  如果我國相關部門能提供國外企業信用信息,對海外商賬問題進行追蹤觀察,及時公布“低信用”公司名單,無疑能避免悲劇的再次上演。所以,中國相關商務部門和行業協會應該及時收集國外企業的信用信息,建立一套透明、完善、快捷的查詢系統。

  而企業自身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管理體系更是不容忽視。

  20世紀60、70年代,當美國剛剛度過經濟危機,經濟開始步入繁榮的時候,美國企業也面臨著高壞賬率、高逾期賬款率的狀況。很多企業因此破產倒閉,更多的企業在泥潭里掙扎。也是在這個時候,企業紛紛建立科學的信用管理機制,成立信用管理部門,規范賒銷行為。不到五年時間,美國企業的平均壞賬率和逾期賬款率大幅下降,同時,賒銷比例也節節上升。

  “那五年,美國國內的經濟環境并沒有太大的改變。美國企業之所以取得這樣的成績,完全是企業自身加強和改善信用管理造成的。美國企業能做到的,中國企業也應該可以做到。” 商務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主任韓家平說。

  商務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曾經推出過一套“3+1”債務管理模式。其中,“3”是指企業內部應建立三個不可分割的信用管理機制:前期信用管理階段的資信調查和評估機制、中期信用管理階段的債權保障機制、后期信用管理的應收賬款管理和追收機制;“1”是指在企業內部應建立一個獨立的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全面管理企業信用賒銷的各個環節。

  此模式推出后,商務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對24家國內企業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實施這套管理模式后第一年,企業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重就從14%下降到9%,賒銷額平均上升13%,壞賬率平均下降3.6個百分點,銷售未清賬期平均縮短37天。

  其實,目前國內也不乏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很好的企業,全球最大的征信機構鄧白氏提供的資料顯示,聯想自1998年開始建立信用部門,此后,信用管理與其他管理措施的配套在聯想產生了明顯的效果,應收賬款周轉天數由1995年的28天降到2000年的14天,應收賬款壞賬與營業額比率由1995年的0.3%降到2000年的0.05%,甚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投保出口信用險

  除了企業內部建設信用管理體系外,將信用風險轉嫁給專業公司也是一種省時省心的方法。

  出口信用險是國家為了鼓勵并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為眾多出口企業承擔由于進口國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外匯管制、進口管制等)和進口商商業風險(包括破產、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匯損失的政策性險種。

  由于中小企業在財力上的弱勢,投保出口信用險成為中小企業預防海外欠款的最佳選擇。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可以保障收匯安全,提高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和能力。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國際商賬追收處副處長陸粵對《法人》說,保險的費率是千分之幾,賠付率最高可達損失貨款的90%;而追賬的費用最少20%,企業只能拿到80%,并且不能保證追回,全款追回的情況也很少見。所以,追賬是迫不得已的亡羊補牢,預先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才是企業應該樹立的觀念。

  一些企業認為投保出口信用險后,保險費用轉加到成本里了,短期來看喪失了低成本的優勢,缺乏競爭力。但把眼光放長遠來看,讓專業的公司來替企業承擔信用風險,才能有效保障企業穩健發展,企業才有做大做強的可能。

  謹防“僑騙”

  中國企業預防海外商賬除了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外,還應該提高對“騙子”的判斷能力。

  調查顯示,至少有一半欠款來自海外華人公司,而且多發生在3至5人的“超小公司”,這些華人了解中國的國情,因此他們更易測算出拖欠款項的風險與收益。比如,他們知道很多國企領導人更替時,由于繼任者擔心業績問題,所以對前任領導經營中產生的逾期賬款,寧愿將其繼續作為應收賬款保留在賬上,也不愿意去積極追收。他們也知道,中國出口企業中,業務員“壟斷客戶資源”的現象非常普遍,搞定業務員即可打通侵吞資產的“便利通道”。“這些華人對中國國情比較清楚,他們有一套專業應付辦法。”韓家平說。

  這同時也反映出另外一個問題,要減少海外商賬發生,國有的出口企業應盡快進行改制。

  美國中國商會有關人士指出,中國企業在利用海外華人資源開拓海外市場時,一定要慎重選擇僑商。中國企業選擇僑商合作伙伴時,要對其背景、商業記錄進行調查,了解他們是否具備業務經驗,過去的十年里所取得的業績如何等等,最好請對方提供銀行推薦信,從中了解這個公司的背景材料,并請專門的信用調查公司核查該公司的信用情況,做到親兄弟明算賬,一切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進行操作,以降低風險,避免不必要的商業糾紛。

  實際上,從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外籍華人打著各種旗號在大陸騙財的事件就一直沒有停過。長虹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APEX公司實際上就是一群中國人在美國注冊的“皮包公司”。季龍粉本人有著在中國和美國工作的經歷,非常了解中國企業的內部運作情況及心態。

  追收商賬

  在充分采取了海外商賬預防的各種措施之后,如果仍不能避免壞賬的產生,那就要進入系統的商賬追收程序了。

  商賬追收的方式綜合來說有四種:一是企業自己追收;二是企業委托信用管理公司或債務人所在地的律師來做;三是通過仲裁,依靠專家形成具有制約力的裁定;四是通過訴訟解決。

  這幾種辦法各有優劣,因此,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做出選擇。

  企業選擇自己追收時,一般只通過打電話、發傳真來進行,接收與回復等很難有保證,所以追回的概率不高。法律途徑雖然具有很強的執行效力,但由于時間比較長,成本較大,加上各國法律制度上的巨大差異,需要國際間的司法協作,執行起來難度很大。仲裁是一條比較穩妥的追討途徑,它在法律框架下,通過專家斷案,形成有強制力的裁定。由于我國加入了《紐約公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是公約的會員,我國的仲裁裁決可以在成員國之間執行,相對而言,實現的效率比較高。而通過委托信用管理公司來追收逾期的應收賬款,目前在國際上很通行,也是未來的一個發展趨勢。

  但是,我國現行的政策法律不允許成立討債公司來追討債務,不允許第三者參與追收賬款業務。早在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明令禁止開辦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務。2000年,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國家工商局又再一次明令取締各類討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國家工商總局的一位人士對記者說,對于討債公司,國家沒有批準,工商部門不予以注冊,而且如果討債的手段出格了,公安部門也會介入進來。

  因此,我國一些信用管理公司在進行海外拖欠款追討時,更多依靠債務人所在地的信用管理公司或律師行來進行。

  但是,其他國家很多看好中國市場的信用管理公司和追債公司已經來到了中國,他們與中國的一些公司開展合作,甚至在法律的高壓線下替中國企業做一些追債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市場的不規范,曾經出現過信用管理公司把賬款追討回來后不還給客戶的現象,所以,中國企業在選擇追債公司時,應該從公司的注冊地對其資質和經營范圍做個了解。

  需要指出的是,商賬追收畢竟是事后措施,前期預防和中期控制更為重要。

  資料:

  中國信用管理歷程

  20世紀80年代末:商務信用引入階段

  1986年—1987年,商務部研究院(原外經貿部計算中心)在中國涉外商務領域首次引入企業資信調查業務。

  198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始正式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1990年—2003年:商務信用制度起步階段

  1990年—1991年,商務部研究院正式引入國際商業賬款代理追收業務。

  1991年—1992年,商務部研究院與中國銀行一起在中國引入國際保理業務。

  2004年開始:商務信用體系進入分項實施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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