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跳槽 企業大打攻防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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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0日 11:50 大洋網-廣州日報 | |||||||||
撰文/本報記者 薛松 上周,鬧得沸沸揚揚的“李開復跳槽Google事件”以李開復輸掉官司暫時收場,但是這一事件引發的震蕩遠遠超出人們的想象。 就圈里最忌諱的“挖墻腳”,記者采訪多位曾經跳槽的高管和人力資源專家,他們表
高管或技術人員頻頻跳槽已成為企業心中永遠的傷痛,迫不得已,企業之間正大打一場挖人和留人的攻防戰。 爭論一:“前”與“錢”向誰看齊? 接受采訪的對象均一致認為,在和微軟簽競業限制協議時,李開復并沒有真正采取慎重且認真的態度,這為跳槽至Google帶來了違約風險。從美國法院的初步判決來看,李開復的跳槽違反了2000年簽約時作出的不競爭承諾。 可銳職業顧問事業集團總裁卞秉彬對本報表示,只有三成企業(包括外企)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但如果和企業事先簽訂了協議,就要遵守,為了謀求個人身價而單方中止協議,是違背職業道德、破壞商業規則的。如果一個企業尤其是品牌企業接受了這樣一個人,就說明認可了他的不道德行為。企業的品牌和口碑將會受到公眾的質疑,有多少企業肯為了一個經理人冒天下之大不韙?“李開復跳槽Google并不明智”,卞秉彬說。 爭論二:又不是簽訂賣身契?! 也有不少人士并不認為“李開復人品有問題”,認為李開復離開微軟肯定有他的感受和判斷,每個人都在尋找適合自己的環境。李開復自己也對媒體表示,他對于微軟中國的運營和研發,無經費、無職員,甚至也無決策權,幾乎就是一個光桿司令。 更有行內人士透露,一些企業可能利用保護商業秘密為借口,限制員工合法“跳槽”行為。例如,他們會隨意擴大掌握商業秘密人員的范圍,并且以保守商業秘密為由,在勞動合同中將保守商業秘密條款,演變成所謂忠誠條款,限制正常的人才流動。某種角度看,就是對個人合法擇業權的侵犯。 卞秉彬表示,有些企業只約定員工要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而對員工的競業限制補償卻含糊其辭,甚至只字不提。 難點:法律漏洞太多難尋解決辦法 沒有明確規定,容易引起法律爭議 對于競業禁止,目前我國僅僅是在《公司法》的第61條和《合伙企業法》的第30條中有對企業的董事、經理或合伙人提出了法定的競業禁止要求,而且大多是原則性意見。 至于相對明確的“競業禁止”規定則出現在兩個規章中。一是國家科委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單位可與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約定競業限制。凡有這種約定的,單位應當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二是勞動部的《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但上述規章并沒有對其應該獲得什么樣的補償作出明確的規定。 賠錢不夠律師費,內企很少鬧上公堂 摩托羅拉一位原高管表示,中國企業很少因此鬧上公堂,原因在于一些設定了競業禁止協議的廠商,也沒有給予該協議足夠的重視,一方面是相關的條款制定得并不詳細,限制競業的范圍、年限、相關補償等不甚清晰;另一方面,落實該項協議的行動也相當表面,這使得不少員工跳槽并沒有受到事實上的約束。 時間長。訴訟很可能將曠日持久、暫無結果。這種不正當競爭或侵犯商業秘密的官司,大多要經過至少一年以上的審理。 舉證難。挖人等行為大都是秘密交易,很難獲取拍照錄音等證據。 賠償少。即便贏了官司,“也就賠幾千塊,最多上萬塊,還不夠律師費呢!” 攻防手段:感情VS金錢 高管跳槽已引起越來越多公司的重視,雙方打起了一場挖人和留人的“攻防戰”。 阻止手段: 合約手段:除了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培訓協議外,對于高管及技術人員,還要另外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定、競業限制與禁止協議。在合同中與員工約定“一年之內不能去競爭對手的企業,不能挖原公司的人”等,還會向簽約員工支付保密費來“雙保險”。 精神挽留:很多公司都制訂了“員工挽留計劃”,以精神手段來挽留員工,比如給男員工休“陪產假”、實施國外培訓計劃、為員工制訂職業生涯發展計劃等。 金錢手段:企業“卡人”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工資滯后再發,期權或股權不能立即套現。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TCL原手機負責人萬明堅,他離職后沒有馬上去競爭對手長虹,行內透露原因在于其在TCL的股份尚未成功套現。此外,企業還輔以索取高額違約金、賠償金、培訓費等常規手段。 另外,企業為留住人才,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有的企業對做商業秘密崗位的職工收入分配實行特殊政策,如設立特殊的積累儲蓄金。 訴訟手段:廣州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晗龍告訴記者,許多知識產權的官司,少則一兩年,多則四五年。跳槽者根本沒辦法工作,例如華為與UT斯達康官司中的三名被告,除了要應付官司,還被警方限制了人身自由。訴訟還會對跳槽者職業聲譽造成影響。 應對手段: 事先找漏。在簽約之前,請專業的獵頭或律師來幫忙,審查合約條款,對違約時間、違約金等方面查找漏洞,為日后的跳槽和訴訟做好防范準備。 注冊一家第三方的公司。表面上沒有競爭關系,實際被競爭對手操縱。例如華為與UT斯達康斗法中的滬科公司。 高薪引誘。挖人者大多不惜重金,毀約的高額費用(甚至包括訴訟費)多由挖人者來買單。例如Google給李開復的跳槽條件是一次性獎金1000萬美元(含股票),遠遠超過了李開復在微軟去年100萬美元的收入。 秘密入股。有些高管手握新開發的技術秘密或龐大的銷售渠道。他會神不知鬼不覺地跳槽到對手,將自己手中掌握的技術、銷售渠道和盤托出,作為“股金”入股到這家企業,成了這家企業的股東。 鏈接 上海明略市場策劃咨詢有限公司在上海、北京、廣州3地的一項調查顯示,福利、職位是跳槽者的主要考慮因素,同時,經濟賠償是公司主要采取的懲戒方式。 調查顯示:在選擇跳槽時,受訪者主要考慮的因素中,福利有32.3%的中選率,職位地位有28.4%的中選率,薪酬有24.3%的中選率,職業規劃有16.9%的中選率,公司性質有4.7%的中選率。對于工作一定時間、已經積累一定工作經驗、但在原來公司晉升希望不大的人來說,新公司吸引他的主要是其所提供的職位。 對跳槽者,公司會采取的懲戒方式中,經濟賠償有68.5%的中選率,在合同中進行限制有36.5%的中選率,準備預備人選有7.8%的中選率。(程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