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原《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先生
文/本刊記者 郭洪業
《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實施5年來,中國資本市場發生了地覆天翻的巨大變化,然而不斷涌現的新問題也不斷擺在立法者面前,修改《基金法》的呼聲日漸高漲。如何進一步完善發展與規范、平衡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如何化解基金業深層次的困擾,以適應新的資本市場形勢? 本刊記者采訪了原《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先生。
《基金法》修改應堅持市場化方向
“《基金法》的使命并沒有完成。” 王連洲的立場坦率而明確,他對此顯然做過深思熟慮。
《董事會》:今年人大的一號議案就是修改《基金法》,放松監管的呼聲很高,您怎么看?
王連洲:提出修改基金法,可以理解。
一是《基金法》制定時,基于當時亞洲金融危機后社會上萌生的風險防范意識,就決定了現行《基金法》可能是不完善的、是有瑕疵的。特別是“基金黑幕”事件發生后,更強化了對于基金幕后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的防范意識。因此,在當時社會歷史背景下的基金立法,很難避免關注目前有余,展望未來不足;約束限制有余,發展事業不足。比如當時《基金法》規定,參與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主要是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基金托管人是商業銀行,根本沒有考慮到證券公司以及作為托管銀行的商業銀行以后要上市。
二是基金管理需要進一步朝市場化方向發展,以適應市場對于基金管理體制、組織形式、運作方式、產品開發以及監督管理等的多層次、多元化的新需求。如果不改變以往的管理慣例,中國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將難以得到保障,中國的基金業也難以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比如每一個基金產品都要監管部門去審批,這個工作量未免太大,對基金產品的審批很難有客觀的標準,很難掌握公平性與公正性。所以從推動整個基金業的健康發展來看,過多的加進沒有客觀標準的人為因素,將不利于基金業公平、公正、和諧的發展。
市場化還有一個好處,就是能促使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在運作機制上的取長補短,有助于推動財產受托管理基礎制度的建立與平衡。現在公募基金相比于私募基金,在設立、投資、信息披露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還存在著較高的要求,較多的限制,面臨著市場上不太平等的競爭問題。
《董事會》:您剛提到了公募基金的設立存在門檻,積極的一面是存在外部監管的呵護,消極的一面是可能導致行業依賴于制度紅利不思進取。新《基金法》會否降低進入壁壘?
王連洲:基金管理市場的準入門檻需要放松。基金公司完全是人力資本與智力的集合,不需要很多的資本金。它只需要幾臺電腦和其他一些IT設施,有幾間房子就可以開辦了。所以我想,這個市場的門檻降低一些, 向具備一定經營管理水平、職業操守并有志于基金業的機構和個人,提供一個可能的機會,這有助于營造基金管理業市場化的公平競爭環境、促進基金管理資源的優化組合以及基金經營團隊基本素質的提高,也有助于通過市場化的平等競爭,使基金行業成為廣大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的良好平臺。
現在已經允許外資進入我國旱澇保收的基金管理行業,那么再對中國民營資本進入基金管理行業做出種種限制,這可能涉及到國人的國民待遇訴求,無論在法理上還是情理上,似乎都難以回答清楚。
《董事會》:門檻降低必然導致行業競爭日趨激烈,分化難免,那對基金現行的投資方面的限制該如何調整?
王連洲:關于基金的投資限制問題,以往的一些規定是,買一只股票不能超過其發行總額的10%,買同一只股票不能超過該基金份額的10%,基金持倉比例不能低于60%。這些硬性規定有分散風險、穩定市場、防止操縱市場積極性的一面。但它是否也有機械的一面,值得討論。明明熊市來臨,前面出現陷阱,仍然讓它持倉60%,而周圍的資金都獲利逃走了,還讓公募基金苦撐給人墊背,對此向來有爭議。
另外,堅持價值投資、中長期投資,一向是機構投資者的投資理念,但市場變化劇烈而頻繁,又往往使這種理念受到沖擊。現實生活中不乏這種例子:在手里穩拿幾年的優質股票,不見得增值多少,卻常有ST類股票只要借助一種概念就會獲得市場炒作。出于投資利益最大化的考慮,機構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往往受到很大的挑戰。現行《基金法》對于投資比例的嚴格限制,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公募基金的手腳,對于保護公募基金投資者的利益也不見得有利。而這個問題并不簡單,需要多方面的權衡,可能有所改動,也可能得不到改動。
《董事會》 :有些關聯交易的禁止也需要因時制宜。
王連洲:關聯交易實際上屬于中性詞匯,有的關聯交易損害投資者,有的關聯交易不損害投資者,甚至有利于投資者,不宜不分青紅皂白地一律禁止,適當解禁是可以的,也是必要的。哪些需要解禁,哪些不能解禁,應該根據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做出規定。比如,托管銀行是事后監督基金運作的,理論上直接危害基金利益的關聯交易很少,基金購買與基金有關的托管銀行的股票,不妨可以解禁,沒有必要予以限制。
何況,在《基金法》中關聯交易的禁止性規定,是在當時沒有銀行和證券公司上市的情況下做出的。現在已經有托管銀行設立了基金公司,并且不少成為了上市公司。如果還按照當初的規定禁止關聯交易,不讓購買基金公司股東業績托管銀行發行的股票,有關基金就會失掉很多的投資機會,對保護投資者利益不利,可能會得到較大的改動。
《董事會》:有人認為2004版的《基金法》已完成了歷史使命,也有人提出《基金法》需要推倒重來,您對此有何評論?
王連洲:不能那樣說。《基金法》很多的內容規定和要求,誰都不能說貫徹得很好,執行得很有力。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對于基金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要求和規定,到任何時候都不會過時,都需要認真地體悟和貫徹。
《基金法》的貫徹實施,為中國基金業的迅速發展與壯大,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層面的支持與保護。中國基金業能有今天的發展成就,《基金法》功不可沒。基金立法的宗旨和它主要的規定精神直到現在也不能說過時了。如果有力量,有時間,把市場需要、業界贊成的規范內容都能納入進去,搞出一部更全面、更周密、更適應市場需要的《基金法》,那當然是求之不得的事情了。
善治的根本是提高職業道德
中國特色的《基金法》確實值得引以為傲,然而昔日“基金黑幕”事件中涉及的種種丑行,至今仍時有發生,有些問題甚至還在升級蔓延。
解決問題的前提是正視。對于眼下更隱蔽更靈活的種種基金違規行為,一般認為和基金內部治理的缺失有很大關系。王連洲對此也表示認同,“我想主要是激勵約束機制、內控機制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問題,但歸根到底還是要提高人的職業道德”。
《董事會》:不少基金高管的切身體會是,要改善自身治理水平,首先需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您覺得該如何健全?
王連洲:要處理好四個關系。
一是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關系要處理好,需要讓他們的利益捆綁在一起,一致起來。本人向來認為,旱澇保收的收費模式,不利于調動基金管理人管理資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新性。
二是股東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關系要處理好。基金管理是特許的行業,屬于半壟斷性質,基金管理利潤超高,有的100%、300%, 甚至還有的更高。就是說當年的投資有可能當年就能收回去,這無論如何很難從一般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本利得所能解釋清楚。很明顯,基金公司股東的高額利潤,一是源于部分公權力的特許,屬于非市場因素;二是源自投資者資金的支持以及基金經營團隊精心的運作。基金收費如何分配才合情合理,是一個值得很好討論的問題。
三是公司董事會與經營管理團隊的關系要處理好。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核心決策機構,經營團隊是貫徹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機構。兩者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董事會不宜干預經營團隊依照規定的正常工作事宜,經營團隊也要十分警惕公司內部人控制的危害。
四是公司經營團隊上下級、管理層與一般職員的關系要處理好。很少有哪項工作成就不是調動所有職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共同努力的結果,盡管所起的作用有大有小。管理層有責任、有義務,使全體員工生活在一個團結互助、快樂向上的戰斗集體。
在此,對于少數基金專業人才,也提個醒,任何基金專業人員都應當保持一個自知之明的良好心態。牛市中往往聽到有的基金經理說,“我”給基金投資者賺了多少錢。實際上他未必不清楚,那些引以自豪的業績,離不開市場火爆大環境的恩賜,并非個人有多么了不起的能耐。因為在熊市中,猶如耍魔術的人掉到深井里,還不是照樣苦無對術、給投資者也會造成巨額虧損?切不可忘乎所以,把個人的能力和水平估計得過高。要看到基金基本上還是靠天吃飯,依賴于客觀因素。
《董事會》:從外部監管到內部治理,成功的關鍵還在于人的因素。
王連洲:歸根到底還是要提高人的職業道德,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履行好自己作為財產受托人的角色。現在有《公司法》、《基金法》等各種法律制度,法律體系上不存在大的問題,關鍵是我們的執法怎么樣,職業操守怎么樣。因此,凡是出現違法違規的情況,都要嚴肅懲處;同時,基金公司內部要加強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
特許利潤不宜歸少數人
曾幾何時,本該基、民一家親的和諧關系被恃強凌弱的博弈取代,失衡的利益天平凸顯著不公與歧視。在整個社會的多元復合轉型期間,源自多方面的對于公平的訴求與渴望從來沒有像今天這么強烈,基金是其中的一扇窗。
《董事會》:基民處于弱勢地位的根本原因是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現在的情形好些了嗎?
王連洲:這個問題到現在仍然無法有效解決,原因是,現在基金公司的治理體制是以股東資本為理論基礎,而非以投資者資本為理論基礎架構的。在基金體制中,沒有誰代表投資者的利益。原來說基金托管人應該可以代表,但他們代表不了,因為他們只是負責事后檢查監督。基金持有人大會在沒有利益沖突的時候,當然可以行使話語權,但只要和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利益發生沖突,持有人大會就不大好召開,并且基金持有人大會在現在的規定下,確實也難以有效行使權力。
怎么解決?一是用腳投票,當發現基金管理人不能代表自身利益的時候可以把基金贖回或者不購買。二是完善制度,加大基金投資者話語權的法律規定應盡量具體,有可操作性。三是要加強對妨礙投資者利益保護的事件,創造條件,鼓勵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包括社會傳媒的監督、投資者的監督。
《董事會》:引入公司型基金會否有幫助?
王連洲:這種聲音確實愈來愈強烈,我本人的看法是,推行公司型基金固然可以試點,而且在《基金法》的最后一條也留出了立法空間,但公司型基金能否防范利益輸送等種種弊端,還要觀察,我不敢打這個保票。
舉個例子,現在上市公司中的廣大流通股東都是小股東,小股東又怎么奈何得了上市公司管理團隊的所作所為,上市公司又怎么會完全有效地為中小股東服務?同樣地,公司型基金畢竟只是個組織形式,能否真正地關心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未必見得。
《董事會》 :基金業取得的超常規發展、超額利潤,很大程度上是政策套利的結果,并被少數人充分享有,如何真正還廣大基民一個公道?
王連洲:監管部門之所以很謹慎地對待基金業激勵機制的建立,是因為基金管理業畢竟是特許行業,是公權力賦予的行業,旱澇保收的行業,也是高收益的行業。具有公權力特色的特許行業,意味著只能一部分人從事參與而大多數人無緣。特許行業產生的特殊利潤,應該如何分配處理,很多人表示關心。既然基金管理的高額利潤并非一般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本利得所能解釋,那么就應該改善基金管理利潤的分配結構,不宜完全歸資本所有。公權力產生的利潤,是否需要歸社會,歸全民所有,以體現社會公平,值得討論。大家之所以感到現在社會有些不公平,是因為一部分既得利益者推行了公權力的資本化,而且資本產生的利潤歸于了少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