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榮正咨詢總經理鄭培敏在接受《上海國資》采訪時表示,“所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確定的程序都是合法的。至于程序之后的結果,則是見仁見智。如果有人國際化眼光高一些,胸懷寬闊一點,那他會覺得,薪酬就應該市場化。如果有人狹隘一點,計劃經濟的色彩濃一點,那他可能覺得年薪30萬就已經是天價了。”
“如果要堅持改革,就要拉開收入差距。如果把國企當做企業或者有把國企做成真正企業的愿望,如果堅持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就要經歷一個企業薪酬市場化帶來的社會矛盾沖突的陣痛,國家就要頂住各種壓力。”
悖論
但事實上目前國企的性質確實引發了種種非議,核心的一點就在于國企尤其是壟斷性國企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這也是一切關于國企薪酬爭議的由來。
“此企業非彼企業,此高管非彼高管。”鄭培敏總結,這才是爭議的關鍵問題所在。
從某種意義上說,高管行政化與薪酬市場化的悖論是造成迷局的核心原因。一邊是組織任命的帶有行政級別的干部,另一邊是市場化的薪酬,這顯然難以順理成章。
市場化的薪酬必然要求高管的市場化選聘,業績的市場化考核。然而,后兩者的現狀卻難以跟市場化的薪酬相匹配。
也正是因為國企高管的尷尬角色使得他們在領高薪問題上顧忌重重,也才有了先領名義薪酬,然后再捐回去的作法,所謂公司治理成為做給海外投資者看的招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對《上海國資》評論說:“中海油的公司治理成為擺設是不正常的。這跟我國政治結構和經濟結構高度重合密切相關。中國大型央企老總是由中組部任命的,他是亦官亦商,而不是一個真正的商人,傳統體制里可能還是把他當做一個官員。因此,即便他經商的話,他也不敢去拿這筆錢。拿的話,他怕以后有麻煩。”
既然空有高薪不能拿,那么高薪對高管的激勵作用又從何說起?
而市場化薪酬要求市場化選聘高管,并要以市場化的標準衡量高管的市場化價格。但目前國企,尤其是大型壟斷央企,其背后濃厚的行政壟斷色彩,使得其業績顯然難以用市場化標準來衡量。另外,其高管貢獻與企業業績創造的關系如何考核也是一個難題。
由高管的雙重身份又引發另一個問題:如何對國企高管進行激勵?
如果因為高管的行政身份而減少其薪酬激勵,那如何讓他們為國資保值增值盡心盡力,把企業的經營發展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像做官那樣但求無過?
上海某國企集團高管曾對《上海國資》表示,上海近年來體制內少有真正的企業家,跟激勵機制不到位很有關系。一段時期以來,很多企業高管是以做官的心態做企業。
而另一方面,低薪酬又很難吸引市場上真正優秀的人才進入國企。
“還想到華爾街去吸引人才?即使華爾街限薪了,也比上海金融中心的薪酬高得多。現在上海金融機構招了幾個華爾街的人?”鄭培敏說,“其實國泰君安的薪酬,在全國證券行業里屬于中等偏下的。上海的投行業在全國已經被邊緣化,這跟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命題吻合嗎?不吻合。其中有很多原因,激勵機制絕對是一個重要原因。為什么激勵機制成為原因?因為官本位。”
走題
對于國企高管薪酬迷局,有關政府部門也一直在尋求破解之道。
比如對國企高管的身份問題,國務院國資委和地方國資委也曾多次強調要取消行政級別。然而,卻仍是聽風不見雨。
此外,央企和地方國企也都進行了高管市場化公開招聘。不過,體制外的人進入體制內,其效果如何不見得樂觀。
“有一個說法是體制內的拿體制內的工資,市場化招聘的可以拿市場化工資。其結果是這個市場化的人被排擠得一塌糊涂。”鄭培敏說。
在政企分開進度有限的情況下,政府能做的似乎就是限薪了。
“財政部做出的金融國企高管薪酬上限280萬元或100萬元,薪酬水平控制在10倍或12倍,從中看不到相關調查的思路和任何數據的支撐,有的只是一種定性的判斷,卻得出一個量的結果。這種做法仍然得不到公眾的理解,假如簡要告知公眾:高管薪酬所采用的基本數據、基本年薪分配系數,與績效年薪的控制倍數;所依據的基本管理思路和通用的管理方法,結果將會大大減少人們的質疑,畢竟科學的薪酬管理制度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王衛華說。
針對限制國企高管跟職工薪酬水平倍數問題,鄭培敏認為這是逆市場化而為。“為什么要定一個比例標準?有了限制,就意味對人力資本的價值是有限定的,意味著不承認人力資本具有無窮的創造性,無窮的價值。”
鄭培敏表示:“要把國企做成真正的企業,財政部就不應該出限薪令,形而上學地來限薪,而是應該去解決工商銀行等的公司治理結構市場化、法治化問題。不應該轉移矛盾,而應該明確市場化的方向。”
“實際上,薪酬爭議的背后,是要不要繼續推進國資國企改革的問題。在改革開放30年后,更多更深層次的問題有待于以更大的魄力去推進解決。”鄭培敏說。
破局
在采訪中,專家達成的共識是,如何推進國資國企改革,才是破解薪酬迷局的不二法門。
“我們不能簡單地看薪酬制度。哪些需要在法律上做一般性規定,哪些應該留給市場,哪些應該留給雙方當事人的合同談判,我認為應該把這幾者區分開來。將來要更多地傾向于讓市場去選擇,由國家管理干部的薪酬制度轉為市場化薪酬制度。”李曙光說,“同時要劃清資源壟斷性國企基于資源壟斷帶來利潤,和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利潤的績效評估之后的薪酬考核。市場化競爭性越強的企業,給予其薪酬確定自由空間應該更大;競爭性越小的,給它的薪酬選擇空間也應該越小。”
李曙光同時強調,國企高管薪酬確定應按照現有的法律框架操作,4類國家出資企業的高管薪酬決定權是不一樣的。第一類國有獨資企業,它的決定權完全在履行出資人職能的機構。第二類國有獨資公司,它的決定權是在董事會,但現在這個權力國資委還沒有放。應該交由董事會,履行出資人職能的機構可以加強指導。第三、四類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公司則應該完全按照公司法規定,經由股東大會決定。
“解決薪酬問題,技術是其次的,更根本的是我們的社會,包括所有的監管機構,都應該有起碼的尊重公司治理的精神。政府的公權力要有邊界。”鄭培敏說。
鄭培敏認為,市場化的薪酬制度當成為國企改革的選擇方向。所謂市場化,包括3個特征:競爭的;有風險的;跟績效掛鉤的。
所謂競爭的就是高管的來源是市場化的,社會上所有人都可以來競爭高管崗位。所謂有風險,就是每個職業經理人都有某一天被炒魷魚的可能,干不好就走人。
顯然,這就要求國企高管的選任不是在國企和政府體制內解決,而是對社會開放,進行市場化的自由流動。
更為核心的是,對高管的定位是建立在對國企的定位基礎之上的。切實推進國資分類改革,對不同類型國企進行不同定位,根據其不同定位,再確定高管的選聘與付薪方式才是名正言順,順理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