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條 經用人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第二十三條 對擬聘人員應在適當范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日。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擬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規定報批或備案。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本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 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 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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