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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供博弈:服務鏈上失戀(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14:08 《現代物流報》
法律空白,維權乏門 從目前的情況看,零供矛盾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零售商合同外收費、隨著罰款,以及拖欠貨款等。而供應商群體中能自我保護比較少,絕大多數中小企業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即使是市場經濟,但市場經濟是在完善的法律、政策規范下運作的。因此,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不能因為供應商的弱小,就由它們在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規則下自生自滅。 但是,在流通的產業鏈條上,由于零售商掌控著銷售渠道,憑借其主導地位,隨意打壓供應商。處于弱勢地位的供應商往往敢怒不敢言。他們無短缺商品的貨源,又無品牌的優勢,只經營群眾不可缺的日用工業品和快速消費品,起到中轉和銜接的作用。他們面對過剩產品、有限的市場,為爭商場的一席之地,依附商場,出錢出力、承擔風險,成為弱勢群體。供應商多為小本經營、小范圍供應,資本小,品種單一,抗風險能力弱。一旦出現長期拖欠貨款,或市場倒閉,難以為繼,就危及自身安全。 零供矛盾尖銳,必將影響市場經濟環境。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國家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制度來約束零售商以及供應商雙方的行為,否則市場經濟體制會受到影響。因此,為了規范零售商和供應商的交易行為,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務部于2006年11月出臺了《零售商供貨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不允許零售商向供應商征收進場費等各種費用。此《辦法》一出臺,就受到有關專家的質疑。專家擔心,《辦法》雖然對進場費做出了一定界定,但對進場費的種類缺乏明確界定,也沒有規定合同費的上限,所以《辦法》的出臺,對緩解零供矛盾起到多大作用,還有待時間檢驗。果不其然,《辦法》并沒有從根本上遏制零售商的“收費”勢頭,另立名目,且費用逐年遞增。 緩解矛盾,還需新政 我國零售商在產業鏈條上的主導地位,短時間內還無法改變。這就要求相關職能部門在立法、監管上加大力度,審查零售商的資質,規范零售商的行為。 在零售商開設店面之前,有關部門應該對零售商進行資質、過往經營記錄、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等進行審查。同時,對待零售商不能像平時監管普通企業一樣,而是要加強對其資金、資質等多方面的監管,比如可以考慮設立保證金制度,一旦零售商經營出現危機,那么有關部門可以及時獲取信息,從而事先防范。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許可法,對零售商是否拖欠供應商貨款或者亂收費等問題進行監督和查處,而非“民不告,官不究”,不必等供應商告上法庭后才進行處理。 中國人民大學黃國雄教授認為,零供關系的核心問題是收費問題,收不收各種費用和以何種名目收,由供求關系、企業規模和產品地位決定。如果商品短缺,零售商還要給工廠優惠,以解決商品供應問題;供過于求時,工廠產品要進入賣場,則要支付相關費用以開辟銷售渠道。因此,供應商也要根據市場行情,視時選擇經營品牌、品種,來逐步扭轉自己在產業鏈條中的弱勢地位。 零供關系作為產銷產系的體現,不僅僅是零售商和供應商的雙邊關系,而是生產者、消費者、零售商和供應商的多邊關系,直接關系零售企業的的信譽和形象。目前零供關系已經不僅僅是普通商品買賣,而是涉及國家的整體流通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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