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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某國企W董事長的一封信
何亞斌 李佑平/文
產權市場行使交易職能是法律法規賦予的,這實際上是政府管理市場職能的延伸,應該得到應有的尊重
W董事長:
您好。
想給您寫這封信由來已久,希望您能由此開始重視國有資產管理和交易的規范問題。因為,在你們公司交易國有資產過程中,存在某些為所欲為的現象,多次出現違規甚至違法的行為。為您好,我不能不說。初步歸納有以下5種表現。
動機不純,欺上瞞下。
以貴公司下屬的A廠為例。這是一家位于中心城區的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占地30多畝,受國際農產品市場價格的影響,暫時出現了效益下滑,流動資金困難的局面。但企業也面臨著很好的發展機遇:一家美國投資公司非常看好A廠的生產設備和技術力量,希望能夠投資A廠繼續擴大生產。
然而房地產開發商對A廠30多畝土地早已是垂涎三尺。到底是接受增資擴股以做大做強A廠,還是將A廠產權轉讓以救您公司之急?
你公司面臨著決策。當房地產開發商與你們密切聯系后,你們向國資委隱瞞了美國商人的投資意向,而極言A廠產品市場萎縮、行業市場競爭力不強、流動資金匱乏的情況。國資委考慮到A廠主業確與你集團公司從事的以機械加工為主的主業發展方向不一致,同意了你們的請求。這樣,A廠能夠吸引外資做大做強的極大可能被隱瞞了。
還是在A廠。為了讓企業員工同意整體轉讓,你們在動員會上,宣傳企業已經發不出工資,強調整體轉讓后每個人可以獲得安置費。而不說企業先進的設備和較強的技術實力,也不講農產品深加工市場未來前景,更不提美國商人愿意投資之事。這樣,讓企業員工感到企業已經走到了“政府不管、市場不要、無米下鍋”的困境,如果不同意整體轉讓就是等死。職工無奈同意了整體轉讓。
壓低價格,送利與人。
當A廠的轉讓行為獲得批準后,你公司少數高管人員就成了房地產開發商的座上賓。有人指使資產評估機構,將企業合同約定的收益不納入評估范圍,將預期的或有收益全部剔除,將政策給予的補貼拱手讓人,將機器設備快速折舊⋯⋯其目的只有一個——讓評估結果盡可能地低。
你們也知道,評估報告是要經過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的。你們是抱著僥幸心理,若沒有檢查出問題就能蒙混過關。我記得有一次你公司資產評估報告因為評估結果明顯與市場價格不符,被要求重新評估達8次之多。可見你們壓低資產評估價值的決心是多么的堅定——您這是何苦來?
設置條件,量身定做。
因為只有最后是你們的意中人受讓,壓低價格才有偉大意義。所以,為了阻止他人參與競爭,達到定向轉讓的目的,量身定做受讓條件就是關鍵的關鍵了。
你們提出的受讓條件有:受讓方“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和3年商業地產開發經驗”、“企業凈資產不少于2個億”、“必須屬于境內企業”等。
我產交所人員質疑: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為什么要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且還要有從事商業地產的開發經驗?資產評估值僅幾千萬的標的為什么需要2個億的凈資產才能取得競爭門票?為什么要禁止外商參與?
你們振振有辭地說,依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令)的規定,你公司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我們當然不能同意你們設置這些條件,這不僅與國務院國資委要求產權市場“充分發現買主、有效挑起競爭”的精神相違背,而且與3號令頒布3年后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頒布的、對3號令進行完善的306號文的規定直接相沖突。306號文件正是鑒于轉讓方干擾受讓條件設置這一普遍而嚴重的現象,才賦予產權交易機構把關的權利。
令我遺憾的是,我們產交所也是一個企業,這種屬性決定了我們也要靠客戶吃飯。在經過多輪建議你們不聽的前提下,又怕你們這個項目不進場,我的下屬最終屈從了你驕橫的下屬,妥協了,同意將“一級房地產開發資質和3年商業地產開發經驗”納入了受讓條件,結果造成巨大后患,我的下屬至今羞愧難言。
阻礙調查,威脅客戶。
一計不成,又生一計,是您下屬的慣用手法。他們又將手段耍在A廠內部和你們不中意的意向受讓人身上。
產權轉讓信息發布后,有多家意向受讓方要求到A廠做盡職調查。沒想到這一當然要求竟然難以實現。A廠門衛森嚴,外人根本無法進入,A廠領導一種毫不合作的態度讓人見而生畏,更不要說意向受讓方想看近期財務報表了。他們實行的是“3不政策”,即不接談、不配合、不提供。我產交所工作人員到了現場也無法開展工作。這樣的直接后果是意向受讓人不能了解企業現狀。幾千萬元的企業,誰還敢買?
更有甚者,一些意向受讓人在向你公司表達了受讓意向之后,立即就會接到威脅電話,明確阻止他們參與競買,使他們擔驚受怕而被迫放棄。
縱然沖破阻力到了您下屬企業做盡職調查,你們的經辦人員也故意將好的說成壞的,以期干擾諸多意向受讓方的判斷,動搖其決心,使其知“難”而退。
拖延時間,排除買家。
雖然你們機關算盡,但由于產權市場天生具備的功能,加上我產交所人員積極招商,你們仍然沒有擋住明智意向受讓人報名的腳步,有多家意向受讓人提交了受讓申請。根據3號令第十七條規定,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競價的方式組織實施交易。
你們在一系列計劃落空后,仍然沒有善罷甘休,困獸猶斗。在我們按規定向你公司征求采取何種交易方式時,你們遲遲不明確交易方式,導致交易掛牌截止后遲遲不能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