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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禹晉永終審獲刑11年
京華時報[微博]訊(記者孫思婭)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對禹晉永合同詐騙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禹晉永犯合同詐騙罪,維持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罰金人民幣10萬元,并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52.2萬元。
>>一審裁定 不符條件仍去招標
一審法院認定,2003年3月,禹晉永代表北京凱愛投資有限公司與山東省梁山縣政府簽訂合同,約定凱愛公司投資10億元開發梁山高科技工業園區項目,梁山縣政府出讓1500畝土地給凱愛公司使用。
同年5月,項目及土地未獲合法審批,禹晉永便以凱愛公司名義發布項目招標公告。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參與投標,向凱愛公司賬戶匯入標書款和投標保證金52.2萬元。同年10月25日,禹晉永以其在同年6月注冊成立的另一家公司北京凱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名義向中科軟股份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通知該公司在30日內簽署正式合同。因對招標主體和招標程序產生懷疑,中科軟股份公司多次要求禹晉永返還款項,禹晉永則以中科軟股份公司中標后未在法定期限內簽署正式合同構成違約為由沒收投標保證金。2004年9月,中科軟股份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2012年7月13日,禹晉永在昌平區天通苑中宇修理廠被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認為,禹晉永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罰金10萬元并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52.2萬元。
>>提出上訴 稱無罪屬民事糾紛
禹晉永提出上訴,要求法院對其改判無罪。
禹晉永稱,其公司已經對梁山縣項目投入了3000余萬,且已經依法取得了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證等;已委托清華大學設計研究院完成了相關規劃設計,該項目真實存在;中科軟股份公司中標后,沒有按照約定與其簽訂合同,違約在先,所以其是按照約定沒收該公司投標保證金,屬于民事糾紛而非合同詐騙。
二審期間,禹晉永的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三份新證據。第一份是《公證書》,擬證明中招國際招標公司曾就凱愛公司的梁山凱愛國際高科技工業園區建筑工程在新華網發布招標公告;第二份是“關于白領公寓建設工程合同段、施工監理標段開標時間順延的通知”,擬證明該工程已經送到招標代理公司;第三份是“關于梁山凱愛國際高科技工業園籌建情況和加快園區建設幾條建議的報告”,擬證明當地銀行愿意提供3億元的項目貸款。
>>二審裁定 不認新證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指出,2003年3月,禹晉永謊稱能從銀行貸款8億投資建設梁山高科技工業園區,并與梁山縣政府達成協議,共同成立公司開發該項目,其要求梁山縣政府辦理1500畝土地使用權證。梁山縣經濟開發區給禹晉永出具了土地使用權證,但同時告知其該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后,禹晉永以該項目為名對外招標。梁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作人員薛某告知禹晉永正式土地證沒辦下來,資金也沒有到位,不能招投標。禹晉永的公司仍向中科軟股份公司發送標書訂購價格表、通知其入圍及交納保證金等。最終,以違約為由扣款。
法院指出,禹晉永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一審判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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