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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金融專家在工行的檔案懸疑(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13:15 《法人》
工行回應:沒有產生怎么撤出 “朱莊虹的檔案是全的,我們沒有為他辦過干部錄用手續,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干部錄用表,沒有產生怎么撤出?”在向工總行人事處魏處長核實此事時,魏處長態度非常明確。 魏處長告訴《法人》,朱莊虹于1979年以高中畢業生的身份進入支行,在八幾年時本來是應該要為其辦理轉干手續的(辦理吸收錄用干部表),但當時朱所在的支行行長說別辦了,就沒辦。當時進去的一批人都沒辦,現在有的已經是局級干部,這些人在工行內部都視同為干部。在朱進入分行和總行時應該補辦,但該行長又說別辦了,所以一直都沒辦。 當記者問及為何朱的檔案中只有1993年以后的工作情況時(朱于1991年10月調入工總行),魏處長的解釋是,朱在總行沒有任何任職,只是調入,并非錄用,調入時沒有辦理任何手續,更沒有什么干部錄用表。沒有辦理吸收干部錄用表是當時支行行長的責任,現在沒法追究。但朱堅持認為其1991年10月進入工總行,履行了包括體檢、填表、劃轉糧食關系等手續,總行是一級獨立的干部錄用單位,與基層銀行沒關系,其所填寫的干部錄用表是被總行有意撤出的,導致其失去了干部身份。 朱莊虹認為,最有力的證據應該是他手中工總行發的工作證。發證時間是1991年10月1日,編號:0000913,職務顯示是科員。這與魏處長所說朱在總行中沒有任職并且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說法顯然存在不符之處。 在朱莊虹提供給記者的北京市人才檔案公共管理服務中心給北京森文決策中心開出的限時證明信中表明,朱的檔案中沒有1991年10月工總行干部錄用表的記載。這與工作證上面的記載也是有出入的。 《法人》走訪了與朱同時期由分行進入總行的一位人士。據該人士回憶,其進入總行時也辦理了一整套手續,填了很多表。“因為從分行調總行相當于進入國家副部級機關,都有一套嚴格的交接手續,檔案里應該有記錄。”該人士告訴《法人》。 此外,朱莊虹于1992年12月在工總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會通過了經濟師的評定(有北京市人才檔案公共管理服務中心開出的限時證明信為證)。朱莊虹認為,按照國家人事部的規定,總行是任免干部的機關,不存在視同干部的情況。在沒有被正式錄用為干部的情況下,工總行不會審批通過一個人這樣高的技術職稱的。 至于丟失的招工表,魏處長認為招工表只是文書檔案,不屬于檔案材料,且在勞動局有備案,可以找回來。據了解,在發現自己的招工表丟失后,早在2001年8月16日,朱莊虹本人就找到工商銀行原招工單位——東城支行(辦事處)人事科開出招工表丟失證明交與新用人單位;2007年4月28日,朱又到東城檔案局自費查找到招工表復印件,12年后才放入檔案,其原先的黑身份檔案,這時才只能被列入非干部身份收檔。而招工表原件現在身在何處,不得而知。 記者就本案咨詢了國家人事部人事爭議仲裁中心的趙處長。趙處長認為工總行擁有干部的任免權,從分行調入總行時應該要辦理相關手續。招工表和干部指標的丟失導致檔案不全,一般單位是不予正式接收的。 同時記者也查閱了相關法規。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第9條第9款的規定,企業職工檔案的內容包括招用、勞動合同、調動、聘用、復員退伍、轉業、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出國、退休、退職等材料。中 組部1991年3月29日也發了《關于干部檔案材料收集、歸檔的暫行規定》。根據上述規定,招工表、干部調配工作中形成的各類人員登記表顯然都屬于檔案材料,即使朱莊虹進入工總行屬于調動,在檔案中也應該有所反映。 值得一提的是,中 組部接到朱莊虹的投訴信后,又轉回給了工總行。投訴信轉了一圈又落到了被投訴者的手中。自去年5月份至今,工總行并沒有對此事作出處理。工總行人事處的魏處長告訴記者:“(朱莊虹)要告就告去吧,原來的支行行長早就退休了,我們沒有辦法解決”。 檔案糾紛——員工的難言之痛 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培訓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的重要文件材料,是公民取得就業資格、繳納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所應具備的重要憑證。但對那些檔案被企業遺失的員工來說,檔案卻成了他們一生的難言之痛。 人事部的一位專家說,朱莊虹的遭遇并不罕見,工行口頭承認其干部身份,但檔案中卻沒有關鍵證明,如此使本來有著大好前途的有為青年干部,因為檔案問題不能獲得正常的事業發展。 《工友》雜志維權律師李律師認為,目前施行的企業檔案管理制度,仍在沿用計劃經濟時的管理體制。檔案由各單位封閉式管理,怎樣管均由單位說了算,而職工卻不知道也無權知道檔案里寫了什么東西,于是單位出于自身利益,便可任意行事,在職工檔案里做文章,有的單位扣壓辭職職工檔案;有的單位為逃避繳納保險費,便“遺失”檔案材料或“丟失”職工的全部檔案。 “檔案管理社會化是解決檔案問題的必由之路”,中央國家機關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委員、北京法學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會常務理事鄭尚元接受《法人》采訪時表示,應盡快改革檔案內容完全由用人單位單方操縱的舊制度,破除檔案神秘,使檔案成為一種信息,這種信息能夠為需要的單位和個人所掌握。涉及到每個勞動者,除用人單位掌握該信息外,勞動者同樣應掌握這種信息。人事檔案應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備副本,而不是絕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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