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鄭州8月9日電 (馬珂、張興軍) 河南平頂山市矗琳房地產開發處原經理王巖嶺由于勾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挪用公款1000余萬元,日前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經平頂山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4月份,時任平頂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黨總支書記的侯成顯(已判刑)利用職務之便,以平頂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作為組建及主管機關幫助王巖嶺成立了平頂山市矗琳房地產開發處,并掛靠在平頂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聘任王巖嶺
任該處經理。
2001年11月至2003年3月,王巖嶺以資金緊張為由,多次與侯成顯合謀,從平頂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借取企業上交的保險金承兌匯票(系養老保險金),王巖嶺承諾給侯成顯好處費50萬元。侯成顯未經領導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擅自以個人名義先后多次從有關部門借走養老保險金銀行承兌匯票交給王巖嶺。王巖嶺以平頂山市矗琳房地產開發處為申請人,到平頂山市東環路信用社等地直接貼現或質押貸款使用,共挪用社保局養老保險金1155.9余萬元。
2003年7月,因所借出的承兌匯票到期尚未歸還,為防犯罪行為敗露,侯成顯讓王巖嶺將公司移交給社保局,侯又讓蘇愛軍(另案處理)經營的平頂山市社會保險服務公司貸款770萬元用于支付所借出的部分款項,并將矗琳房地產開發處交給蘇愛軍管理經營,聘任蘇愛軍為平頂山市矗琳房地產開發處經理。蘇愛軍接管該處后也進行了經營活動,并從平頂山市廣電局要走欠矗琳房地產開發處工程款45萬元,用于矗琳房地產開發處的支出費用和歸還個人欠款。
2003年12月,蘇愛軍找到侯成顯和時任平頂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局長陳振方(已判刑),經二人同意與平頂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簽訂了一份770萬元的借款合同。該合同注明:該款由矗琳房地產開發處抵押,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由矗琳房地產開發處支付。
2003年12月,侯成顯挪用公款案發。法院根據查明事實,判處王巖嶺有期徒刑12年,并繼續追究尚未追回的贓款380余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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