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3年底,一位女員工向有關部門反映,她在當年3月份領了結婚證,可當10月份請婚假時,單位拿出規章制度:婚假自領結婚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她疑惑不解:國家有關規定都沒有說婚假只有在領結婚證后的一段時間內使用。如此一來,她不是享受不到婚假了嗎?她認為單位的這項規定不合理。但企業也有苦難言。某房產公司人事主管張小姐舉了幾
個例子:員工甲三年前結婚時,正好是國慶節,沒有請婚假,現在要求補請;員工乙新進公司沒幾天,卻拿著半年前發的結婚證書請婚假;員工丙在辭職時要求把幾年前沒休的婚假抵充提前通知期……
【爭議焦點 】
單位有權規定婚假的有效期嗎?
支持者認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婚假的有效期。當然,所定期限要合理,程序要合法。
反對者認為,既然法律沒有對于婚假的使用作出限制性規定,員工就有權自由選擇使用日期。規定婚假的有效期沒有任何依據。
【忠告】
婚假是用來辦婚事的,正如喪假是用來辦喪事的。有見過制定喪假有效期的嗎?單位與其規定婚假的有效期,不如明確告知婚假只能用于結婚(如辦婚事、度蜜月等)、過期作廢,并對婚假的申請程序做出嚴格規定。這樣既符合婚假的立法原意,也有利于單位核實批準、安排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