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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模式
美國企業的領導模式,可謂是美國單一強力領導者文化理念的具體體現,有一個明確的最終責任人,排除了任何混亂,包括企業內部或外部的。根據這一模式的理念,CEO需要明確的領導權,特別是在組織內部推動變革時存在抵制力尤其如此。正如一個美國大型企業的前任CEO兼董事長解釋的,一個擁有絕對權力的老板讓人睡不安寧,但做起事情來非常高效。而且,一旦董事會將董事長與CEO分開,往往就是對CEO缺乏信任的一個信號,破壞了CEO的信度與效力。
將二者合二為一也有管治優勢。據一個同時有英國與美國企業治理經驗的董事解釋,美國企業權責非常明確,紅線清晰。相反,英國企業的權責與義務一直都不夠清晰,導致董事會在企業出現一些問題(如此是應該解聘董事長還是CEO?抑或是二人都解聘?)時進退失據。
美國董事會的未來
總之,這兩種模式都不是解決公司治理問題與有效領導的理想方案。各有其優劣勢,并沒有引人注目的觀點支持董事長與CEO分治,特別是美國高管層堅持認為,合二為一應該得以保留。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美國企業的董事會就不需要進行權責分離。任何董事會都應該詳細明確董事長與CEO的角色,汲取英國企業治理的精華。畢竟,企業的有效管治與領導與否關涉企業生存,而且,不能在缺乏正式指引的情況下去處理問題。
美國董事會保留合二為一的模式,也需要吸取一些教訓。各種壓力,包括2002年通過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和新的股票交易細則要求,都對獨立董事擴權。因為,董事會需要一個獨立于CEO/董事長的領導者,很多董事會從獨立董事中指派一個“領導董事”或“主持董事”予以制約,但這一角色又不同于董事長。
確切地說,對這一職位的職責做個非常詳細的界定的話,其最重要的一個職責是召集和主持僅由獨立董事參加的會議,因而,由此可以公開討論CEO/董事長的業績與薪酬。同時,對“主持董事”的權責也做了限制,多數是評估董事長提出的董事會的議程及推動董事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限制“領導董事”或“主持董事”的權責其實是承認了兩個關鍵的現實。首先,董事長/CEO是董事會的領導者。其次,所有的董事共同對企業管治負責。擴展“領導董事”或“主持董事”的權力,無疑與這兩個原則矛盾,極易造成董事會的分裂。畢竟,“領導董事”或“主持董事”侵奪CEO/董事長的權力,與英國企業的董事長向CEO奪權一樣,會導致出現同樣的問題。
最近連續發生的企業丑聞動搖了人們對企業管治的信心,但沒有理解深透就采取英國企業的領導治理模式顯然也是不足取的。對大多數美國企業來說,增加一個有能力的“領導董事”或“主持董事”,有望在有效管治與有效領導之間取得平衡。但對董事會選擇董事長與CEO分治的模式,來自英國的教訓也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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