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儲皖中
今天,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樁B股股票交易糾紛案。據了解,這是今年2月19日B股股票交易向國內居民開放以來的首例案件。
原告任女士訴稱,2001年2月5日上午,她用電話委托被告長江證券北方總部展覽路營業部,以每股0.422美元的價格報單買進股票代碼為900916的鳳凰B股5000股,由于該營業部報單員葉永華錯將股票代碼輸為900911(金橋B股),導致申報無效。這些主張有申報當日電話記錄,及葉永華親筆寫的表示愿意對原告做出補償的協議書為證。現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從申報交易至起訴之日理應成交的股票交易差價損失3612美元,并公開道歉,道歉書在被告營業部內張貼。
被告辯稱,我部報單員曾在原告申報的第二天上午打電話到原告家,有一中年男子接了電話,后任女士接了電話。(報單員葉永華也出庭做證說,在電話中我告訴任女士報單失誤,買入股票未成交,任女士未做重新申報的委托要求)。根據《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代理證券交易業務章程》第八條之規定,客戶應在委托后三天辦理交割手續,客戶未辦理交割手續或者在委托后六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客戶默認成交結果。原告未盡及時交割的義務,并且在委托后六日內未曾向我部以任何形式提出過異議,我部完全有理由相信其確已知曉2月5日所報買單未獲成交的事實。葉永華寫的協議是在任女士聲稱要向其上級反映,在受脅迫的情況下寫的,是無效的。2月19日B股行情的變化受國家債券市場政策的影響,屬情勢變更所致。因此,我部不應承擔賠償原告任何經濟損失的責任。
法庭就2月6日報單員葉永華是否給任女士家打過電話,及2月27日葉永華與任女士達成的協議是否是葉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兩個焦點問題,展開辯論。任女士出示證明說,我家里只有一位中年男子,就是我的丈夫,而當時他正在江蘇老家探親,顯然,葉永華說給我家打過電話是在撒謊。協議的事是葉永華自己提出來的,他說不想讓這事捅到領導那兒去,毀了自己的前程,想通過協議私了,我也就答應了,現在他又出爾反爾。原告代理人認為,被告的業務章程第八條違背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的有關規定,根據證券法,向股民交付買賣報告單(交割清單)是證券公司即被告的法定義務,而作為股民并沒有及時交割的義務。另外,及時交割也不是股票交易的必經程序。
在經過調查辯論之后,審判長對本案的事實做了小結:原告委托被告買進代碼為900916的B股股票5000股,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報單員葉永華錯將其代碼輸入為900911,違背了原告的真實意思,雙方對此無異議。原告未根據《長江證券有限公司代理證券交易業務章程》規定的時間辦理交割,錯過了補救的時間。股票投資有收益,也有風險性和波動性。鑒于此,本案如何處理,經合議庭合議,在本月20日前擇日宣判。
這一案件引起北京新聞媒體的廣泛關注。有業內人士指出,隨著6月1日后B股交易對國內股民的全面開放,股民與證券公司,甚至股民與B股上市公司之間的法律糾紛將在所難免。證券公司應忠于自己的職責,忠于自己的委托人,股民也要注意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