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案重擊證券業 挑戰股票發行審核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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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9日 11:05 《全球財經觀察》 | |||||||||
文|顧功耘 王小石案重擊了中國證券業,同時對中國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也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有媒體提出:證監會發審委決定著擬上市公司們的“生殺大權”,它的全部決策過程的合理性需要重新調整,當務之急是對發審委的投票名單和過程“陽光化”。在筆者看來,
弄虛作假的上市公司一家接一家,但是,這些上市公司及其當事人卻很少受到應有的處罰;即使處罰,與投資者所造成的損失相比,也是九牛一毛。而這些上市公司都是經過證監會審批才上市的,但是出了問題,證監會的相關人員又有誰為此負過責任呢?一個沒有形成權力監督與制衡的系統是危險的,制度的缺陷與利益的誘惑必然形成“權力尋租”的溫床。對監管者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應該是制度設計的關鍵所在。 所以筆者建議: (1)要重新明確證監會的定位。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是“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機構”,其主要是通過制定證券市場運行規則、監督管理證券市場主體的業務活動、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等來實現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裁判員”,而不是教練員,更不是運動員,不應該擁有股票發行和上市的審批權力。當然,如要使證監會正確定位,需要修改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2)將企業發行股票、上市的決定權交給證券交易所。 在美國資本市場,因為實行的是注冊制,只要有投行愿意承銷,公司的財務等狀況達到法律規定的要求,就可以發行上市。交易所對公司進行合規性審核,如果發現不達標之處,公司可以繼續完善,直到達到法律規定的門檻。至于美國的證監會,公司只要在那里備案即可。 從我國今后證券發行制度改革的方向來看,決定公司能否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權利放在交易所更合適。因為公司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交易所本身的聲譽,交易所必然會為自己的聲譽而嚴格把關;交易所相較于證監會而言,更貼近市場,更多地掌握市場信息和公司的經營狀況,由其對公司證券的發行、上市進行審核更為科學。另外,將決定權交由交易所, 交易所的行為置于證監會的嚴格監管之下,也體現了證券監管中“政府集中統一監管和中介組織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3)運用市場規則,建立“用腳投票”的市場選擇機制。 從根本上而言,無論是交易所的審核,還是證監會的監管,其最終都不能替代市場的選擇。在合理的制度與健全的規則下,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則決定了證券市場上最終的贏家還是那些既講求誠信而又經營業績好的企業,公司的上市與退市是由市場所決定的。發審委委員的“用手投票”只能保證資料表面的合規性,而廣大投資者的“用腳投票”才能真正檢驗出證券市場上最優秀的“隊員”。只有徹底放開市場準入,允許企業自由上市,同時嚴格執行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場選擇機制”,讓投資者的選擇左右上市公司的走勢,形成健康的市場環境。 中國的股票發行制度必須走向市場化。就像尚福林主席在中國證監會第六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成立大會上所說的:“發行監管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標就是要逐步強化市場的約束機制,進一步減少甚至消除行政力量對選擇證券發行人的干預,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發審委改革。”愿王小石事件引起我們對制度上的驚醒,而不僅僅是對具體規則的不滿和對股市的又一次失望。 (作者為華東政法學院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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