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談修訂公司法從五個方面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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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0日 16:52 《中外管理》雜志 | |||||||||
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 江平 本文為江平在“第13屆中外管理官產學懇談會——2005.崛起與遏制中的企業戰略思維”上的發言 時間:2004年11月8日上午
地點:國誼賓館 楊沛霆:大家熱烈鼓掌感謝陳清泰同志給我們做的報告。下面的一個報告,他是首任的中國政法大學的原校長,幾乎現在所有法院的院長都是他的學生,現在我們歡迎江平先生給我們做報告。 江平:我今天講的題目是關于《公司法》的修改,大家知道《公司法》是和我們企業和企業管理具有最密切的關系,這次的《公司法》修改又不是小修,涉及到的內容,修改的幅度還是比較大,從時間的情況看起來,按約定的計劃12月份有可能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明年上半年很有可能就要通過。所以《公司法》的修改將會對于我們企業的管理制度發生重大的影響。關于《公司法》的修改有哪些方面,因為涉及到的問題太多,我想主要從五個方面給大家做一個說明。 第一個《公司法》的修改將本著一個使公司設立,更加便利,公司設立的門檻更加降低,按照這么一個原則,我們可能會把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從現在的五十萬、三十萬、十萬統統降低到五萬。如果這樣的一個方案通過了以后,我們注冊公司就會方便得多,尤其是一個有限公司的設立會大大方便。過去我們在三資企業里面出資還可以分期繳納,而現在《公司法》里面沒有這個規定,新的公司法修改了以后,還會要允許我們在設立公司的時候,不需要一次繳納,還可以分期,兩年內交,第一次比如繳納20%就可以了。出資的形態也會發生變化,現在我們規定的出資形態只有五種,國家、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修改以后的《公司法》很大的一個可能的變化,就是把股權給出資了,我們的聯通在中國上市的時候,用的就是中國聯通集團在香港的股權,世界許多發展、發達的國家都用股權來出資,股權本身也可以到銀行去質押貸款,如果股權可以質押也可以讓股權來出資。我假如在公司里面拿實物,貨幣這種形態來出資作為我的股權,我同樣可以拿股權在另外一個公司出資。當然拿股權來出資以后,股權怎么評估,股權怎么樣對債權人有哪些風險,有一系列的問題,包括會計師們都提出來,拿股權來出資,在會計帳目上怎么體現。應該說第四個很重要的變化,就是要把轉投資的限制取消,這個現在已經都達成了廣泛的共識了。按現在的《公司法》規定,一個公司在另外一個公司去轉投資的累計的,不得超過本公司的凈資產的50%,這個比較嚴。當然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有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一個公司既然規定了主業,你主要是搞建筑工程,你是一個房地產開發,那你應該主要的錢拿來作為你這個主業來經營,你怎么拿去搞投資,投到別人那里去,甚至買股票。過去我們法院也有這樣的判例,拿自己的凈資產50%以上去買股票,也應該說是違反了公司法的有關轉投資的限制。這一條顯然越來越不合適宜了,因為我們知道轉投資的限制會違反了一個資本的規律,資本的規律是哪里能夠產生最大利潤我投到哪里去,如果投在我自己的企業里面產不出更多的利潤,投到別的地方去能夠產生更大的利潤,能夠產生更大的效益,那為什么不能夠轉投資到別的企業呢?所以如果我們這條取消的話,那將來我們企業沒有轉投資的限制,我看到其它的同類的企業,煙草行業或者其它的,其它的部門或者地區認為這個更有效益,也完全可以不受限制在這兒投資。第五個就是將來《公司法》修改以后,會允許一個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存在,這將會是一個很大的變化。現在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必須是二到五十個人,可是美國歐共體,日本、韓國、臺灣都允許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存在,這條放開了以后,我們將會有國有的獨資公司,法人的獨資有限公司和一個自然人的獨資公司。這樣的話,設立公司,設立有限公司更加方便了。實際上為什么這么改呢,不讓一個人搞有限公司,我隨便拿一個什么東西就注冊了。所以我們如果規定必須非要兩個以上,有時候硬湊也會出現很多問題,還不如放開,但是放開了以后就出現問題了,如果一個人的股東,我們把他叫做一個自然人,或者叫做一個個人,或者一個法人的出資,你必須把你股東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分清楚,如果股東的財產跟公司財產分不清楚,一個股東認為公司財產就是我的了,我隨時可以把公司的財產拿過來歸我自己,一旦有這樣的情況,他還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就公司欠的錢你要來還了,所以變成一人的公司以后,還有一條底限,底限就是股東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必須分清,如果你沒有出資到位,你從公司的財產抽資本,仍然要承擔民事責任,不能說這個公司就是我一個股東出資的,所以我隨便可以抽資本,不行,所以在這個意義上要控制,要不然一個股東也可以,一個自然人也要承擔,按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承擔無限責任。所以一人工飼放開了之后,對我們很重要。最后將來可能股份公司的設立要放開一點,設立更方便一點。按現在的寫法一個股份公司的設立要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這個太嚴了。而股份公司又有發起設立,又有募集設立,發起設立,在我五個發起人之間,把這個股份公司的一千萬交足,股份公司注冊資本額也高了,一千萬了,這個沒變。這樣的話,我自己交足了,我不向社會募集,可以。那你設立應該方便一點,跟一般的有限公司一樣。如果你要是向社會募集,需要經過證監會的批準,因為向社會募集的時候還要證監會來批準。 我想這幾條說明將來我們設立公司的門檻要降低,設立公司要比過去方便得多,這對我們企業來說,要注意什么?第一個,我們可以看到如果設立公司比較簡便了,門檻降低了,最低注冊資本額要求也降低了,你跟人家打交道,你說你成立方便了,但是人家這個公司注冊資本只有五萬塊錢,你要跟他打交道,那你要小心一點了,所以一看一個公司的信用,不絕對看它注冊資本多少,更重要是要看他實有財產有多少,而且也不僅看它實有財產有多少,還要看它平時跟你打交道的信用如何。財產并不多,但是一直很講信用。財產很大,幾千萬,不講信用也不行,只要他注冊資本真實的,沒有欺騙,寫的就是五萬,寫的就是十萬,那你跟他打交道要根據他現在的注冊資本多少,根據他實際有的財產有多少,根據以他現在對外一般往來中的商業信用有多少,你來跟他打交道,這是現在的第一個問題。 第二《公司法》修改以后,將歸有更多的任意性規范,所謂任意性規范,就是允許在章程里面自己去規定了,不完全由法律來規定了,允許章程自己規定了。給我們的公司,給我們的企業更多的自由意志,國家減少這種強力性的干預,非得按這么去做,章程可以自己去規定了。這就跟我們的行政許可法通過的精神一樣,行政許可法也有一個精神,當事人自己能解決的事最好自己去解決,國家不要管閑事了,人家按合同章程自己能定的,你國家何必管呢。協會里面,社會的功能能解決的,也盡量由那兒去解決。實在必須要國家干預的,才用國家的權利來干預。這樣的話,也會有幾條變化了。比如說評估,是不是必須要強制性的評估,當事人自己的評估可以不可以,股權轉讓里面的一些問題都可以由當事人自己來決定,分紅的比例是不是完全按照出資的比例,現在公司法也說分紅的比例就是出資的比例太絕對了,那我將來發行優先股可不可以,有的人指優先分紅,不參加,完全可以不可以,像這些完全允許章程自己去規定。在公司法有更多的任意性規范里面,對大家來說最重要的一條將來的變化按現在來說,幾次討論過都沒有變,那就是經理的權限從法定的變成約定了。經理究竟多大權限,并不要法律給你明確做規定,12345都說得非常清楚。我們現在經理的權限依然沒有法定,董事會有哪些,股東會有哪些權益,董事長有哪些權益,經理有哪些權利都給你羅列全了,可是經理和三會不一樣,三會是公司的意思機構,我們法律上來講,股東會是決策機構,重大決策機構,董事會是最高管理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而經理人是執行機構,是執行人,執行人權利多大,那由股東會決定,由章程決定,由董事會決定。所以現在的修改是這樣寫的,經理的權限由章程和董事會決定。章程里面規定你的經理權限多大,你的公司規模擴大,你也可以把經理權限對外進行簽定合同,你也可以寫上經理不得對外做擔保,你可以寫,經理權限多大,那是董事會和章程來決定的,當然你限制了以后,怎么公告,怎么讓人家知道,你章程寫了,大家應該是知道。所以這一條將會有著很大的變化。將來可能還會有一個很大的變化,就是很可能要規定股份公司,對外能夠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止是一個了,這是什么意思?這是我們要跟國際接軌,國際上并沒有我們現在這么非常嚴格的只有一個人是法定代表人這個概念,董事會的成員都可以獨立對外,董事都可以對外代表公司,你說他是法定代表人,還是什么,難說,他可以對外代表人,因為他是董事嘛,所以我們現在可能將來也會允許,尤其是一個股份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成員都可以不用對外了,代表公司了。那么這樣的話,我這個公司有五個董事會的成員,那么這個成員對外代表公司的權限要寫清楚,這些人的權限是什么?各自權限怎么樣,應該在法律里面做規定,在章程里面寫清楚。 這個對我們企業來說,對我們公司來說,意義何在?就是說我們要注意在章程里面把你自己公司里面的一些特色,你公司里面管理的權限,你公司里面這些的問題要寫清楚。我去年碰到這么一個案子,一個公司的老總,總經理把一個公司擁有的重大的在外面的投資利益,在人家一個公司的控股,70%的股權賣掉了,自己就做決定了,那當然不行,這不是你總經理的權限,你總經理把股權賣了,股東說有意見了,然后總經理說這不是我的權利,我越權了,但是要求追認,董事會決定了,四比三確認,追認他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可是股東會不同意,否決,法院馬上問這是誰的權限,到底是聽董事會的還是聽股東會的,總經理沒有這個權利,但是董事會批準了,可是股東會否決了,最后誰決定,像這樣的問題你應該將來在章程里面寫清楚了,如果涉及一個公司的重要的股權利益,到多大,擔保的利益怎么樣,那該是誰的權利就是誰的權利,你自己在章程里面寫清楚,你章程里面不寫清楚怎么成。所以以后要在自己的章程里面寫清楚。有一次國資委召開一個國有企業并購的會議,英國石油公司的一個海外收購部的經理,我跟他正好是在同一個時段,他講完了以后,下面的人就問他,英國石油公司這么大,你們在海外收購也好,你們資產出賣也好,究竟是誰的權利,他說在章程里面寫得很清楚,到多少噸以上,那應該是股東會來決定,哪部分是由董事會決定的,哪些是總經理決定的。他說我一個部門經理也有權利,在百分之多少內是我的權益,我不能超過我的權益。所以將來我們管理的權限,經理,部門經理,董事會的哪些股東會的,你應該在章程里面寫清楚,章程為本,這是你們自己決定的。將來就會有很多的問題,章程要寫得很清晰,章程要體現你自己的管理特色,章程要體現你自己權利的劃分,章程可能要發生爭議,也可能這個章程是否有效,這個章程自然可以規定了,違反不違反《公司法》或者別的什么東西。我們現在有對合同有效無效的爭議,將來我們對于章程的爭議會越來越多,可能有人說這個章程寫得合法不合法,違法不違法,效率如何也會體現。 所以第二個問題我們將會提高章程的作用,允許公司自己在章程里面自己做規定,這樣我們要求章程更能體現你公司自己管理的一個特色,每個公司管理并不一樣,除了法律規定強行必須有的你不能說我搞一個章程來,沒監事會,那不行,中國《公司法》必須有一個監事會,你說我學美國的方式不可以,你說我設立一個CEO,可以不可以,我們公司法里面雖然沒有設立,但是CEO是執行機構,你是允許的,你設立獨立董事可不可以,我們獨立董事有規定,你愿意設就可以設,你不設也不違法。但是上市公司要設,所以我們要看章程里面哪些是可以自己規定的,哪些不能自己決定的,哪些是國家強制設立,必須按照這個來做,哪些是允許章程自己規定的。這是第二個。 第三個,我們《公司法》將會修改,將會更大的規范控股股東的行為,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保護小股東的合法利益。應該說控股股東利用控股的權利,控制的權利,獲取一些不正當的利益,這在中國公司實際上還有不少。現在我們可能有這么幾條的規定,第一個是明確規定累計投票制,股東在選舉的時候,把你所要選的九個董事合起來投,其中投一個,累計投票制,我只要擁有公司里面三分之一的股票我就有三分之一董事會的席位,大體是這樣。而不是說我只要擁有51%的股權,所有的董事會成員都是我的,不能這樣。累計投票制實行以后,可以解除很多問題。第二個明確規定凡是涉及到控股股東利益的,或者關聯關系的交易,無論在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表決的時候,和控股股東有關聯的董事也好,他的控股股東也好,都必須回避,你不能討論給控股股東一個擔保,給控股股東一個交易,控股股東在這兒來表決,不行,必須要規定,他不能行使表決權,他必須回避,沒有經過回避的,可以向法院去進行訴訟。第三個想規定規定一些重大的事務要由股東會來表決,甚至考慮要不要三分之二的表決,這樣的話,用這種累計投票法。我們也規定了揭破公司面紗的原則,只要是控股的股東或者將來有獨股的股東了,在人員財務方面是混同的,這個公司的債務又要你來承擔,這是公司欠的錢,債權人錢還不了,你要付連帶責任,還有財務混同,資金都是一回事,人財物都不分,帳務都混同,業務的混同,定位,價值確定等等都是由控股股東決定的,所以這些原則也要確定。我們要規定了小股東代替大公司訴訟權,如果公司被大股東公司控制,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失,公司不敢向法院提起訴訟,小股東可以來代替公司向大股東提起訴訟。小股東雖然出資少,你不能要求小股東的權益跟大股東是一樣,這不現實,我出資少,你出資多,但由于小股東出資少,他沒有參加管理,所以管理完全被控股股東控制,這樣的話,小股東沒有管理中的任何全縣,就會出現侵犯小股東的利益問題,是從這個角度來講的。所以這個問題也涉及到管理制度的問題,公司的管理制度里面怎么樣能夠體現這個原則。 我想這一條對于我們來說,要看到注意什么呢?一般來說公司的管理業務都是被控股股東所來障礙,就要防止公司完全被控股股東所操縱,如果控股股東進行合法的交易,這不能干預,如果利用控制關系進行非法的交易,利用控制關系從子公司里面把財產利益無償取得等等,像三九集團,把三子上市的十幾億全部圈來自己來用,怎么說他們是違法了,從你控股的公司里面獲取的不正當的利益,這種問題要解決。 第四個,應該說《公司法》修改里面很重要的一項,要加強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和加強公司治理結構里面的監督機制。加強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和加強公司治理結構里面的監督機制,這是一個問題的兩面。從世界公司的長期的經驗來看,高級管理人員,尤其執行機構的人從事一些違法活動的很多,美國被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比較完善,實踐也比較好的,比如安然事件,這個公司的丑聞也表現了這個問題,所以美國也通過了法律來加強這方面的控制,從這點來說,我們要明確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第一個是忠實的義務,第二個勤勉的義務,如果違反了這樣的義務,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要付賠償責任,現在明確規定了,董事,監事利用他的關聯關系侵占公司的利益,也要承擔責任。現在我們經常有這樣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經理等等這些人員利用這個進行關聯交易,跟自己有厲害的關系取得交易,商業利益本來是自己的,應該自己拿去了,像這樣的商業機會等等寫進去了。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這樣一些東西來謀取私人的利益,自己個人的利益損害著公司的利益,把公司的商業機會自己拿來,把一些交易傭金拿來了,對跟自己有厲害關系的企業進行關聯交易,這都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我想這是我們符合國際發展的潮流,要加強這方面的一些規定。 如何加強監督機制,這是這次公司法這次修改著重考慮的問題,我們知道美國沒有監事會,但是美國的公司機構主要是兩個一個加強獨立董事,一個加強審計的作用,審計委員會,董事會下面設很強大的審計委員會,日本《公司法》修改一方面吸收了美國的,一方面是他的傳統的,他們的傳統跟我們一樣。日本有選擇制度,采取是美國的模式,或者采取董事會,監事會平行的模式。日本有一些大的像東芝這樣一些集團,我看現在有70多家,80家了,前半個月他們來一個日本監察人協會的主席跟我們交換了意見,他說大概七八十家都采取這種模式,我們公司法修改也是采取了這樣的模式,因為現在監事會都有自己的職工,都由自己的員工來參與,效果不佳,很難起到積極的作用。現在我們也不要采取選擇的模式,大致說來有這么幾條規則來加強,第一個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仍然加強外部監事會的作用,由國資委,現在仍然還行之有效,因為內部的職工不如外派的監事會,監事會級別比你董事長還要高,外接比內接還要有效,第二一般的公司里面也可以加強獨立董事的作用,學美國的獨立董事作用,但是法律只對上市公司明確規定,必須有獨立董事,只對上市公司規定。據我所知國有獨資公司也準備要有獨立董事,百分之百的國有獨資公司,他的董事都是國資部門派下來的,如果沒有一定的專家,尤其是經營方面的專家,往往他的成員結構,板塊是死硬的,所以恐怕國有獨資公司也可能會在里面設獨立董事。其它的法律沒有規定,你愿意有獨立董事就有,不愿意有就不有。第三加強監事會的作用,監事會要設主席,明確的名稱,法定的機構,定期的會議,三個月要召開,實行它經常的職能,監事會職能里面很重要的一個,它不僅是列席董事會,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它有提案權,它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罷免董事和經理,賦予它這樣一個權利,還賦予它一個很重要的權利,調查權,監事會的成員可以找經理其它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調查,這些管理層必須要如實向他報告說明,如果有虛假要承擔法律責任。他也有審計的權限,這是學美國的了,監事會可以認為有必要的時候,自己去請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專項審計或者全面審計,他認為有必要的就可以。同樣也賦予了他起訴權,如果高級管理人員侵犯的公司管理人員的利益,公司管理人員不向法院起訴,一個董事長侵犯了管理人的權益,怎么會以自己的名義去起訴自己呢,監事會可以,所以賦予了監事會很大的權限,他可以召集,可以提案,可以罷免,可以調查,科技提審計,還可以提起訴訟,可能還要規定監事會的成員如何行使監督的權利,應該有一個不受追究,就看怎么來寫,報上登了一個工會的主席進行了監督最后被炒魷魚了,最后監事會行使監督權利的時候,在這個范圍內如果被解雇,這應該有法律的保障。總之我們還是希望能夠在公司法里面真正能夠實行監督的機制。當然說這個之外,國資委監督那還是另外一個情況。 第四項的加強,我剛才講的是國際普遍性的問題,對于我們企業的管理人來說,我講的第四個部分最重要的對你們來說是什么呢?就是不要忘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要時刻在監督之下,沒有不被監督的權利,這種監督的權利是法定的,不是我章程自己規定的,我自己章程不能夠規定,我不設監事會,我也不能章程自己規定,監事會不行使哪種權利,不行,公司法通過了以后,監事會的權限是絕對法律賦予的,任何人不能夠修改和改變或者減少它應該享有的權利。大家可以充分的意識到我們國家現在在加強審計的作用。我們的審計不久前公布的那些了,最近又公布了一批,工商銀行里面一百億的關于匯票的這些問題,國土資源部等等,幾乎我看國務院所有的部門都被點名了,這應該是很正常的現象。過去一看點了那么大的部的名字,好像很奇怪。你國家的稅收,納稅的錢給你用了,那怎么行,世界各國一樣的,議會通過預算,議會就有審計監督的權利,所以將來我們大到國家的部門,用納稅人的錢怎么花的,要審計,小到一個公司股東拿了錢怎么花的,股東拿了錢給高級管理人員用,你們用得對不對,讓人家審計,必須要監督,必須要加強監督,這是第四個。 最后第五個,就是要完善公司的變更和終止的制度,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我們現在公司在合并、分立、重組等等這些方面,特別在公司終止了以后,侵權的制度還很混亂,往往公司沒有侵權,已經沒有法人資格了。債權人告到法院也上高無門,所以這次明確規定,在像公司的合并和分立這么重大的一些事情上,如果小股東不同意,但是小股東又表決不過大股東,大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通過了合并和分立的決議,沒違法,可是小股東不干,不愿意。我本來公司好好的,我能夠占百分之二三十股權還可以,你和一個大的公司合并,我股權稀釋了,我只能變成百分之三四了,我不愿意了,不愿意的情況下,你可以有退股權,過去沒有退股權,公司一旦入股,就永遠入股了,應該退出去。這個東西是從鄭白文重組那個事件來的,鄭白文重組那個事件,過去說重組了,小股東不干,小股東可以退股,但是鄭白文退股一分錢沒分出來,所以就沒退股了,是資不抵債造成的。所以第一個在合并和分立的問題。第二個應該很重要的是當公司陷于癱瘓的時候怎么辦?一個公司董事會召集不起來了,股東會也召集不起來了,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辦?在我們國家已經出現了這些情況,國外也有這樣的情況,在英美法里面,法官可以派接管人,英美法的規定里面,公司陷于癱瘓,董事會召集不起來了,債權人,其它的股東可以要求法院派人去接管,接管人再召開這個,召開那個。有的人贊成說咱們也該實行這個制度,公司都沒有主管部門了,以后癱瘓了,僵局了,現在有的公司陷于僵局,沒人管,叫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也沒了,只能找法院,也有人不贊成。我們公司不行,找法院了,法院就管了,他找一個接管人管得亂七八糟怎么辦,這不是侵犯了股東的利益。也有人主張,是按現在的寫法,公司股東可以組織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組織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召集不起來可以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第二個就是咱們公司陷于癱瘓,陷于僵局的時候,法院得必要介入,主要是怎么介入了。像英美法一樣派出接管人,差一點的提出由法院來組織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新的董事會。第三個我們要看到在公司的終止解散里面,也有一些問題。按現在公司的終止解散,或者是法定的,由于你違法經營了,吊銷你的營業執照,吊銷你法人執照,或者你年檢不合格,注銷了你的法人資格。要不就是約定的,董事會做了決定,股東會做了決定,咱們解散,中外合資中外雙方都自愿解散,都可以。如果在一個公司里面,大股東不愿意解散,小股東沒辦法,他也不想接管理權,他看這個公司越來越虧損,那我怎么辦呢?我要是解散終止,大股東不同意,可是我又看到公司經營越來越糟糕,他說現在解散,我還能拿回來一點,如果再過兩年公司一虧損,我一點拿不回來了,我血本無歸了。我小股東能不能向法院提出要求,終止這個公司,清算,然后我把我的出資拿回來,現在規定了在特殊的情況下,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實行退股的權益,所謂退股不是退股,就是終止解散。 最后還有一個清算的問題,現在有很多的公司沒有經過清算,法人資格就沒了,債權人再告到法院,上告無門。告到法院,法院上法人資格都沒了,工商已經把他的法人資格消滅了,法人資格消滅了就是死人,你告死人告不了,只能告活人。現在的《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沒有清算以前,哪怕他由于違法活動,或者別的什么活動被工商管理部門把私人資格都給注銷了,但是只要在清算沒有完畢,在清算期間,就視為法人資格還存續。視為法人資格存續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法人資格沒了,但是沒清算完畢還認為他法人資格還存續下來,在這種情況下你完全可以告到法院,告那個公司。如果是這樣的情況,法院就要受理。如果他被注銷了,被被吊銷了,公司實際上沒有了,管理人員也沒有了,公司的地方都沒有了,財產也都沒了,只要他有剩余的財產,股東拿走了,你還可以再告股東。公司什么都沒有了,財產也被股東拿走了,你應該追究股東。不能夠因為公司隨隨便便沒有了,就逃避債務,這不行。最后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破產,大家知道《破產法》,新的《破產法》馬上要通過,六月份提交一次,十月份提交一次,兩組通過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國的法律三組就可以通過了,12月份就可以再開一次會,就可以通過破產法,也許到明年上半年。破產法里面規定了各種形態的公司都是按照這樣來破產,所以按照這樣一個來破產的話,我看我們就按照破產法的制度來進行破產的清算,所以破產法也適用《公司法》,我就講到這兒。 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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