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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經驗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2日 09:37 《財經時報》

  本報記者 易強

  這是兩百多年浸淫的結果。

  上溯到18世紀建國之初,在美國最早的《憲法》條文中,已規定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之進
步”。

  在1790年,即建國后14年,已頒布實施第一部《專利法》。如今,美國已建立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美國對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主要還是司法保護,它有多層次的司法體系。

  其《專利法》和相關法令,由國會負責制定和修改。聯邦各級法院負責審理涉及專利的案件,而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對于所有政府機構、公司及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版權、注冊

商標、專利、植物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相關的侵權案件的初審,由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負責。它還管轄涉及上述權利的不正當競爭和濫用商業秘密的初審。

  地區法院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如有不服,可向聯邦巡回法院上訴,它的判決為終審判決。聯邦巡回法院的建立,減少了審理前的司法管轄權沖突,使專利制度更加穩定。

  不過,美國最值得稱道的,還是它的管理體系與管理方式。這套復雜而有效的管理體系,幾乎涉及到所有政府部門。

  除專利商標局、著作權局外,像國防部、

能源部、農業部、環保署、航空航天局等政府機構,都擁有各自的專利管理部門,都有權以各自機構的名義進行專利的申請、維護以及許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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