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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印度 (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1日 18:43 新浪財經

  (四)通關環節壁壘

  雖然印度對進口貨物退關問題無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印度海關要求申請退貨的出口商提供由原進口商出具的不反對退貨函。由于印度進口商一般不愿出具此類函件,常導致出口商無法順利收回貨物,許多中國企業因此遭受經濟損失。

  印度海關要求提供繁雜的貨物通關文件。如要求對進口商品提供商業發票,商業發票上不能出現“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only”(僅作為海關申報價值)的字樣。如僅作樣品,需附上海關發票,發票上需注明“No commercial transaction involved”(無商業價值)。此外,通關文件需根據產品、用戶或印度政府出口鼓勵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同時在通關環節中還存在因復雜的關稅結構和龐雜的免稅導致的延遲處理現象。因上述問題,中國產品出口印度出現了一定的風險。中方敦促印方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此問題。

  (五)技術性貿易壁壘

  1、藥品注冊

  根據印度《藥品和化妝品法》實施細則規定,自2003年4月起,凡未獲得印度注冊證書的所有外國藥品(原料藥或成藥)均不得進入印度,已獲得的每3年要續辦注冊證書;印度衛生部對每種注冊藥品的生產工廠收取1500美元的注冊費;對每種藥品收取1000美元的注冊費;外國藥品生產商要向印度藥品局支付5000美元,作為該局在原產地檢查出口藥品生產商廠房的檢驗核查費;此外,每份進口許可證和每種藥品的檢驗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在實際執行中,出現了中國公司按規定提交注冊文件和支付注冊費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收到印度政府批準文件的情況,以及已在印度注冊的中國公司也未在規定時間內獲得印度政府進口許可的情況。這些情況的出現,給中國出口商增加了經營風險,一定程序上限制了中國藥品向印度出口。中方對此表示關注。

  2、BIS標志

  2003年4月,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規定將原進口時要帶有BIS標志的135種商品增加到159種。159種商品的外國生產商或貿易商必須向BIS申請注冊并使印度檢驗代理機構確信在商品獲準貼有BIS標志許可前,國外生產商已達到了印度規定的安全和質量標準。在核實程序中,出口商或生產商必須由其駐印機構或當地代表承擔責任,償付年費以及船運至印度的發票價并協助所有被檢貨物接受檢驗。這些檢驗標準,給包括中國生產商在內的外國生產商帶來了不合理的負擔。中方關注上述標準與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一致性,并希望印度政府能及時向WTO通報。

  (六)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2004年3月,印度《2003年植物檢疫令》及《2004年植物檢疫令修訂案》生效。《2003年植物檢疫令》詳細規定了印度對于進口植物和植物材料的要求。該法令作為植物衛生法令,取代了現行的印度國家植物衛生制度。這兩個法令基于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包括了新的術語及定義,對許多商品增加了補充聲明。并將一些新植物材料與植物種類納入其管理的范圍。

  2004年4月1日生效的印度農業部《印度官方木質包裝進境檢疫要求》規定:所有使用含植物材料的包裝,包括干草、麥桿、木刨花、碎木片、鋸屑、廢木料、木托盤、墊木、木纖維、泥炭蘚等,在出口到印度前均須由出口方政府按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或出口方政府規定的格式,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所有進口木質包裝材料必須使用干熱處理、溴甲烷熏蒸處理或化學滲透處理及其他國際標準認可的除害處理方法,并將處理方法在植檢證書上標明。

  (七)貿易救濟措施

  1、貿易救濟調查簡況

  自1994年至2004年12月31日,印度已對中國發起78起反傾銷調查,2起保障措施調查和1起特保調查。2004年,印度對中國產品發起了7起反傾銷調查,涉案金額為2270萬美元,在涉案數量和金額上,比2003年略有下降,調查次數位居第三,排在歐盟和土耳其之后,2004年,印度對中國發起保障措施調查1起。

  2、印度在貿易救濟措施調查中的對中國不公正做法

  (1)市場經濟地位問題

  迄今為止,印度政府對正式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沒有作出任何明確表態。 印方在涉及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中,采用個案審查形式來決定中國企業是否符合其市場經濟地位標準,并決定是否給予中國企業市場經濟地位待遇。這種方法給中國應訴企業獲取公平待遇設置了障礙,增大了中國企業的應訴負擔。中國應訴企業在其他生產要素和條件符合判定標準的情況下,往往因水、電、煤氣等生產要素由中國國有企業供應,而難以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待遇。事實上,在水、電、煤氣等基礎生產要素方面,中國和印度基本上都由國有企業經營。印方的做法說明其在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采取了雙重標準,沒有客觀公正的對待中國企業。

  (2)反傾銷稅的征收形式問題

  在計算出被調查企業的傾銷幅度后,印度一般采取3種方法征稅:

 、侔匆园俜直刃问奖憩F的傾銷幅度直接從價征收相應的反傾銷稅;

 、诎疵繂挝回浳锏膬A銷幅度金額直接從量征收相應的反傾銷稅;

 、墼O定最低限價,對高于最低限價的進口不征稅,對低于最低限價的進口征收最低限價和進口實際價格之間的差價作為反傾銷稅。

  但是,印度的進口關稅稅率經常變化,如調查期內的進口關稅為30%,但初裁或終裁時進口關稅已經降為20%,那么按照調查期的數據計算出的參考價格就過高,使得那些通過積極應訴已經獲得較低傾銷幅度或損害幅度的企業遭受損失。2004年10月印度裁決的三聚氰氨反傾銷案中就存在此類問題。

  (3)個案問題

  ①印度對中國簾子布反傾銷調查初裁和終裁前的事實披露中,程序和實體上存有許多與WTO規則和印度反傾銷法律不符的地方:程序不透明、未給予中國企業充分的陳述機會、使用錯誤的網絡信息認定中國企業的經營情況、將中國企業要求保密的信息在初裁中對外公布、對中國企業提交的數據全部不予采納等,極大損害了中國企業的權益。由于此案是近年來印度對中國產品發起的最大傾銷案之一,中國政府對此給予了高度重視,曾經三次照會交涉,要求印度澄清問題,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

 、谟《炔枚ㄖ袊2A級和2A級以下生絲構成傾銷,并從2003年7月份對自

  中國進口的2A級和2A級以下生絲每公斤設定27.97美元的參考到岸價格,低于該價格的按照差價征收反傾銷稅。據中國企業反映,印度中央絲綢委員會不承認中國商檢部門出具的質檢證,對從中國進口的生絲抽查復檢定級,結果常常導致經復檢定級的中國生絲產品降級,從而被征收反傾銷稅。此外,因印度海關稽查部門不及時驗貨,導致中國貨物積壓碼頭,對中國企業造成很大不便與損失。對于印方的這些做法,中方表示關注。

  (八)出口限制措施

  印度規定進入印度的貨物不能再出口,除非印度進口商出具“不反對證書”。

  (九)補貼

  印度政府通過制定各種促進出口計劃,如:促進資本品出口計劃,權利義務證書計劃,免稅計劃,鉆石寶石和首飾出口促進計劃,間接給予出口補貼;給予出口導向企業和出口加工區、農業出口特區、經濟特區內企業,免稅或減稅進口的優惠。根據印度促進資本品出口計劃,為生產出口產品進口的資本品只需支付5%的優惠關稅。

  (十)服務貿易壁壘

  在2004-2005財政年度,印度將電信業的外資股權最高限額從49%提高到74%,民航業的外資股權最高限額從40%提高到49%,保險業的外資股權最高限額從26%提高到49%。

  (十一)其他

  1、簽證

  中國在印度企業對簽證問題一直反映強烈。2003年下半年,中印兩國簽署簽證備忘錄后,印度對中國公民申請簽證的審批一度明顯松動,但從2004年3月起,簽證問題又重新顯現。中國在印度企業普遍認為,印度對中國公民的簽證政策不穩定,不透明,嚴重制約中印經貿往來。主要問題有:(1)印方給予中資公司人員商務簽證僅1個月一次入境,難以獲得短期多次往返簽證。(2)印駐華使館審查中國在印度企業總部人員訪印簽證申請時過于程式化,無論其訪問目的(有的只是參展、商務考察),均要求申辦工作簽證。(3)商務簽證延期難。如因洽談業務等需要延期,必須到新德里印度內政部申請,每次只能延長15天,且這一政策僅針對中國、巴基斯坦等國公民。中方認為這一做法具有一定的歧視性。(4)工作簽證申請難,審批時間長。中資公司在印度設立公司或者執行工程承包業務,常因此受到影響。中方希望印方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此類問題。

  2、零售

  印度至今未向外資開放零售業。這使得對中國產品有著大量需求的印度市場無法通過正規的銷售渠道進口中國輕工、家電商品。中方希望雙方政府間能對此進行磋商,共同探討促進兩國經貿關系的互利措施。

  四、投資壁壘

  印度禁止外資進入原子能、鐵路運輸和國防領域。

  1999年印度《外匯管理法》明文規定,外國人不能在印度購買不動產。外國人在印度租房期限不能超過5年。中資公司在印度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需經印度儲備銀行預先許可,而此預先許可僅針對巴基斯坦、孟加拉國、中國、斯里蘭卡、阿富汗、伊朗等國。據中國企業反映,預先許可需耗時2-3個月左右,時間長的甚至需要6-12個月。中方敦促印方盡快改變這一對中國企業的歧視性做法。 (資料來源: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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