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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下一步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務。
經過30年來改革開放實踐的探索,我們已經積累了一定的歷史經驗,這些經驗對指導今后改革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正在擴散和蔓延,其影響之深、范圍之廣是前所未有的。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將會更加明顯。我們只有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力求在制度層面上取得重要突破,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各種社會矛盾,促使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以打破行政壟斷為突破口。
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盡管我國已經逐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有企業改革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以國有壟斷為基礎的格局還沒有根本改變。為此,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必須打破行政壟斷為突破。
首先,實現國有壟斷企業股權多元化,允許非公有制經濟進入壟斷行業參與市場競爭。
2005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36條”)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以中央政府的名義發布的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新文件,規定了“五個允許”、“兩個鼓勵”:允許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允許進入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允許進入社會事業領域,允許進入金融服務業,允許進入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和中部地區崛起。“36條”的發布和貫徹,為打破壟斷、引入市場競爭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為實現國有壟斷企業股權多元化提供了契機。
第二,推行“陽光政治”,鼓勵社會公眾參與討論和輿論監督。
不可否認,在以往的國有企業重組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由于政企不分,為政府主管部門、企業經營者和出資人之間進行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由此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使國有產權制度改革受到質疑。國有壟斷行業是特殊利益最為集中的領域,在股權多元化改革中,勢必會引發新一輪的利益博弈,有可能出現新一輪的利益瓜分。對此,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方案公開,程序公正,社會參與,媒體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第三,破除行政權力壟斷,弱化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干預。
近些年來,在傳統意識形態的保護下,強化了特殊利益集團的合法性基礎,致使深層次的改革推進緩慢,甚至出現了一些體制復歸的現象。政府的直接干預滲透到微觀經濟活動的諸多方面,不僅包括壟斷行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甚至涉及到已經市場化的競爭性產業。這種行政權力的濫用,為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提供了制度土壤,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的格局,導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政府必須轉變職能。凡是市場主體有能力做好的事情,盡可能地將權力歸還給市場主體,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二)推進城鄉一體化,以地權改革為重心
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不僅僅是發展階段的一種“自然”現象,而是曾經長期作為一種制度性或體制性安排被固化。這種體制性安排在1978年之后逐步有所變化,但至今仍然沒有被根本消除,并累計形成的一切經濟社會矛盾。城鄉差距逐步擴大,國內需求增長滯后以及社會就業不充分等問題的長期存在,都與這種二元結構體制下安排有重要關系。黨的十六大以來,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堅持城鄉社會統籌發展已經成為黨和政府決策的重大方針,并且成為社會普遍共識。最近閉幕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了我國“城鄉二元結構造成的深層次矛盾突出”的判斷,已經“進入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并且把“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基本建立”作為2020年實現的目標。
建立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核心在于深化農村的土地產權改革,在這個意義上,輿論稱這次《決定》出臺意味著“第二次土改”。1978年開始的以家庭土地承包責任制為基本內容的農村改革,無論就其改進生產效率,還是提高農民生活水平而言,無疑取得了巨大成功,并由此拉開了農村市場化、工業化的序幕。隨著改革的深化,我國逐步形成并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一體制的確立,對于發展土地規模經營、促進農村工業化和產業多元化、推動城鄉一體化具有重大意義。然而,自80年代中期鄉鎮企業崛起之后,由于農村土地產權改革的深化受阻,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面臨嚴峻挑戰,如農民缺乏對土地長期投資的意愿,要素流動受到制約,土地規模經營潛力難以發揮,土地資源浪費,等等。這些弊端的存在,不僅使農村發展大大滯后于城市化進程,而且對城市化的進一步發展構成一系列制約。
深化農村土地產權改革,首先要確保現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侵犯。這次三中全會《決定》強調,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與以往正式文件的表述不同,這次《決定》不再具體限定土地承包關系的期限,實際上為農地承包經營權不受侵犯提供了重要保障。當然,關鍵還要看具體落實情況。從以往的情況看,盡管中央政府多次強調要穩定土地承包政策,但農村中依然普遍存在利用變動土地承包侵犯農民產權的現象。因此,要確保農民土地產權不受侵犯的原則得以落實,還需要相關的配套措施,特別是應加強對基層政府行為的規范和制約。
其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踐在90年代就已經出現,并且逐步形成了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多種流轉形式。不過,這些實踐基本上屬于各地依據實際情況進行的探索,其合法性和規范性始終面臨著挑戰,這也是制約農村規模經濟發展和農民地權受到侵犯的重要因素。這次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目標,并強調“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多種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于發展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