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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OECD跨國公司行為準則
1976年OECD制訂的《跨國公司行為準則》是朝向全球性跨國公司行為規范的一次重要努力,2001年重新修訂,準則要求跨國公司應該充分考慮到他們經營所在國的既定政策,并且考慮到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觀點。內容較為詳盡。
(四)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關于跨國公司與社會政策的三方宣言
國際勞工組織有關跨國公司及社會政策的三方宣言,被認為是最完備并最具國際影響力的國際標準。三方宣言包括一般政策、就業、培訓、勞資關系四部分共59項條款,為勞工與人權這一極為敏感的問題提供了社會政策指導路線。
外國直接投資對東道國經濟發展的積極效應在世界范圍內幾乎不存在爭論。學術界過去三十多年來的研究表明,外國直接投資和跨國界信息與技術流動能夠在一個地區實現經濟發展目標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過去25年,世界GDP增長率與全球FDI的流入量存在顯著的一致性。但近一個時期,國內對外資的負向效應批評較多,集中表現在:(1)價格轉移問題,跨國公司普遍實行全球化經營戰略,利用其全球網絡,轉移價格或者利潤。(2)技術轉移問題,部分跨國公司在華使用了落后的技術或不轉移技術。(3)利用知識產權保護,構筑專利防御體系,維持行業壟斷。(4)環境污染問題,有些跨國公司利用發展中國家競爭吸引政策的機會,將污染嚴重的產業轉移到國內,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降低環保標準。(5)伴隨外資大量流入,勞資矛盾和糾紛呈現上升態勢,加班加點、忽視勞動保護現象十分突出。(6)一些跨國公司在華有行賄行為,以謀取商業利益,嚴重損害其公司形象。
跨國公司在華社會責任行為可分為非志愿性和志愿性行為。目前,在非志愿行為方面,我國對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缺乏系統規制。在志愿性行為方面,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對社會責任的組織與推動,大都受到其母公司的影響。在華幾乎所有跨國公司在社會公益方面,如教育、環保、援助弱勢群體、捐款贈送等都有較大的投入和作為。
但由于CSR賦予企業的內容遠遠不是局限于社會公益活動方面,更要求企業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資源節約、誠信交易、社區責任、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更大努力。目前,在華跨國公司志愿性社會責任行為上缺乏統一、全面的行動,也缺乏來自政府方面的有效的引導、激勵和執行機制。
因此,我國亟需加強對社會責任的宣傳,同時指導制定公司社會責任標準,完善社會責任實施機制,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鼓勵NGO等民間機構、中介組織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行為落實的監督,積極參與國際組織所推行的CSR各項議程。同時加強理論研究和技術培訓,為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標準制定、機制設計、社會監督、部門協調、行為評價、行業特征與分類指導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