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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開大學跨國公司研究中心 冼國明 葛順奇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因跨國公司日益受到“賺取工人血汗錢”的指責,CSR問題開始在各國被提起,到1990年代中期,勞工組織、消費者團體、人權組織和環保組織等非政府組織發動了CSR運動,并與勞工運動、人權運動、消費者運動、環保運動相互交織在一起。
許多跨國公司如耐克、阿迪達斯、沃爾瑪、麥當勞、雅芳、家樂福等為了避免其品牌形象受到影響,紛紛加入這一運動?鐕鹃_始轉變為發展觀點,更致力于追求長遠利益,改善與各利益相關方的關系,提升社會形象,提高信用度,影響公眾行為,促進公司發展。
2000年以后,大多數歐美跨國公司都對其全球供應商實施CSR評估和審核,將其作為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的前提。CSR開始越來越多地出現在跨國公司訂單的附加條款中,從而將CSR擴展到作為生產制造基地的發展中國家,印尼、泰國、越南等東南亞國家都先后成為該運動的重點。同期,CSR也影響到我國進入歐美公司供應鏈的企業,越來越多的企業認可CSR的自愿標準SA8000,只有通過認證才能使企業得到更多來自跨國公司的市場機會。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在呼吁國際社會制定一套綜合性的全球性跨國公司行為規范,以在全球層面上監控、評估和引導跨國公司的生產經營行為。目前比較權威的標準有:(1)OECD跨國公司行為準則(1976年,2000年修訂);(2)關于跨國公司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原則宣言(1977年,2000年修訂);(3)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準則》(1982年);(4)聯合國全球契約(2000年)。
(一)聯合國全球契約
全球契約是一項自愿的企業公民意識倡議,全球契約涉及所有相關的社會行動者:政府、企業、勞工、民間社會組織、聯合國。全球契約的9項原則是:
涉及人權原則:
原則1 企業應在其影響力范圍內對保護國際人權給予支持和尊重
原則 2 企業應保證不與踐踏人權者同流合污
涉及勞工原則:
原則3 企業界應支持結社自由及切實承認集體談判權
原則4 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和強制勞動
原則5 切實消除童工現象
原則6 消除就業和職業方面的歧視
涉及環境原則:
原則7 企業應支持采用預防性方法來應付環境挑戰
原則8 采取主動行動,促進在環境方面采取更負責任的做法
原則9 鼓勵開發和推廣不損害環境的技術
(二)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準則
1982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草擬了《跨國公司行為守則》,該草案幾經討論和修改,但因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部分條款存在分歧,有關談判久拖未果,守則最終未能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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