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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道德作為一個獨立的維度提出,恰恰反襯了中國經濟環境和交易環境較為混亂,商業道德缺失,同時也反映了運作其中又深受其害的企業群體痛定思痛,呼喚商業道德的回歸,反映了中國企業由單純的利益驅動向商業倫理與道德意識的覺醒過渡。
第三個獨立維度是社會穩定和進步,這在西方國家更像是政治家的責任。但在中國意識形態的教育和宣傳下,企業也把此歸入自己的社會責任,這可能也和中國人“致富經國”“天下興亡”等儒家文化傳統影響有關。
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起步較晚,目前尚未建立完備概念體系,整個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較為籠統,企業社會責任意識還沒有被社會成員普遍接受和認同。另外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也會受到東方文化和傳統的影響,反映出轉軌經濟的特征,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同其他國家相比有一定的地域差異。
再來看第二個問題:同一家跨國公司在不同國家實行企業社會責任是否存在地域特征(差異)?對這一問題的答案,可能更為復雜。
Jonathan P. Doh的研究發現跨國公司在不同國家的社會表現更接近于當地公司。David Fig和Ricardo Young分別研究了跨國公司社會責任在發展中國家、南非和巴西的履行情況,強調跨國公司社會責任存在地域特征。
跨國公司在全球經營有兩個基本考慮點,一個是其“盈利性”,另一個是其“合法性”,前一點是作為公司以區別于其他組織的基本特征,后一點是其在每一個國家存在的合理前提。所以為了其子公司在東道國能站住腳,跨國公司首先要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服從東道國的自主約束和政策規定,滿足東道國社會準則的基本規定,在此基礎上謀求長期利潤的最大化。但是由于東道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不一致,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也大相徑庭,企業社會責任本身就是一個軟約束,更何況實現社會責任是有成本的,所以作為企業的跨國公司,就會傾向于把在東道國社會責任定位于向當地企業的普遍標準靠攏,這樣就可以同時滿足“盈利性”和“合法性”的雙重目標,以上的邏輯是大多數公司在全球經營時的選擇,跨國公司之所以在全球投資經營,正是在利用全球經營環境的差異化,做到投入最小化產出最大化,把這作為其國際競爭力的一個重要來源。這樣一來勢必會出現同一家公司在不同國家實行企業社會責任具有地域特征,即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上有雙重標準或多重標準。
東道國企業社會責任水平即是跨國公司在東道國履責的“軟”環境,也是“硬”壓力。只有當外在壓力以一種內化的方式影響跨國公司的聲譽和盈利目標時,其自覺的社會責任意識就開始產生了。東道國的企業社會責任水平對于跨國公司社會責任內化具有重要影響作用。從這一意義上來說國內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狀況將成為跨國公司的重要參照。
各國法律所屬法系、所依法理差異明顯,各國的環境保護標準、食品安全標準、衛生和藥物標準也都有所不同,這必然對跨國公司在不同國家的社會責任履行差異化帶來直接影響。
當然,也有部分理智和成功的跨國公司會實行全球企業社會責任的統一標準,即以在發達國家實行的企業社會責任作為標準規范公司在各東道國履行的社會責任行動和準則,就高不就低。這些公司給公眾留下了良好的企業形象,提高了企業的威望和競爭力,改善了企業經營的環境,最終將會增加企業的利潤。這類公司的選擇顯然也是出于戰略上的考慮。
對于上述兩個問題的討論,我們大致可以判斷,企業社會責任存在地域特征,“企業社會責任”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含義會有所不同,即使在發達國家,美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和瑞典的“企業社會責任”也會有很大的差異,因為它們的參照體系有很大的差異,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標準是同各國經濟發展的階段和水平、歷史傳統、文化特征密切相關的。在多數情況下,同一企業在不同國家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會有地域差異,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組織,企業做出這樣的選擇,有其合理性,而實行高標準社會責任的企業則會傾向于消除這樣的地域差異性,盡管這些企業這樣做仍受終極利益驅使,但由于行為結果所體現的社會公平性和示范性,他們應該受到公眾和社會的尊敬和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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