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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有名無實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16:14 新浪財經
正因為市場參與者以企業債概念看公司債,公司債發展才如此困難 王國剛(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如果監管部門及市場參與者對公司債的理解仍然停留在企業債概念上,那么公司債就有名無實,這是公司債目前碰到的第一大困難。 很多人將公司債和企業債混為一談。但準確地定義,企業債應在政府債范疇內,以政府信用為擔保,募集的資金主要滿足政府項目需要,不是公司債。正因為市場參與者常常以企業債概念看公司債,公司債的發展才變得非常之困難。 公司債發展困難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第一,《公司債券發行試點管理辦法》涵蓋4種性質的公司債,即無抵押無擔保公司債、抵押公司債、擔保公司債和抵押擔保公司債。但在實踐中,發行公司債還需要擔保。這是個制度問題,這些制度是根據原來企業債制定的,因為企業債既需要抵押又需要擔保。當人們依然用企業債的眼光來看待公司債時,發行公司債就只能尋求擔保了。第二,核準制。發行公司債由政府部門審批或由政府部門核準,在國外大概找不到。過去發行企業債用核準制,后來發行股票也用核準制,現在發行公司債又走這條老路。既然要走這個程序,那就得有一整套班子來做核準,所以,用的時間就多。上市公司都已經上市多少年了,資料都披露多少遍了,發債的相關資料還要一審再審,有必要嗎?如果還是這樣一套審核制度,要大規模發行公司債券是很難的。 采用備案制就很簡單,監管機構只需制定一套規則,要求發債公司必須披露哪些信息。相當多的工作實際上可以由各種中介機構完成并承擔責任,監管部門只需要做一件事,就是確認發債人所披露的信息中有沒有不合法的。發債材料提交到監管部門那里,如果監管部門20天內沒有提出疑義,公司就可以發債。第三,當前關于公司債的規章不叫“公司債券發行管理條例(試行)”,而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管理辦法》。“試點”意味著缺乏普遍性,更何況《辦法》既沒有列明試點的時間,也沒有說明試點的規模。用“試點”概念做很多所謂“特殊處理”,實際上意味著監管部門手上擁有很多特殊權利。但其實按照《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3千萬,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6千萬,同時滿足其他法定條件,即有權利依法申請發行公司債券。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一家公司向監管部門提出發債申請,原則上,監管部門不能拒絕。但在“試點”中,監管部門只要說“在試點”,就可以不受理此類申請。因此,在“試點”過程中,我們很難討論發債公司的規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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