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踐社會責任是“企業公民”計劃的主要環節。什么是企業的社會責任?美國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曾經指出:“企業僅具有一種而且只有一種社會責任--在法律規章制度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它的資源從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潤的活動。”很顯然,這個定義在今天已經遠遠不能與現代工業社會的種種特征相適應。中國在加入WTO后,資本投資多元化和投資國際化的加速,使得我國企業數量不斷增多、規模不斷擴大,企業與社會之間的互動機制也日趨復雜。暴露于我們眼前的種種事實,如跨國公司對我國供應商實行的“工作守則”、
“民工荒”的出現、礦難的層出不窮等等,都將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提到了不能不被大眾優先關注的日程上。
今天的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均衡利益的要求,是個人權益保護原則和平等交易規則從微觀向宏觀擴展的結果,更是個人權益保護中“以己及人”的結果。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基本要求就是:企業必須能夠清醒地意識到自身的行為可能會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是“善因”則倡導,是“惡因”則摒棄。
21世紀報系是中國最有影響力的商業媒體機構,屬下的《21世紀經濟報道》、《21世紀商業評論》最早在中國大力倡導“企業公民”這一理念,并于2003年8月在上海召開企業公民圓桌會議,之后推出“2004年首屆中國最佳企業公民行為評選”活動。2005年,21世紀報系將繼續推出“第二屆中國最佳企業公民行為評選”活動,此次評議活動將重點考察中國企業在實踐社會責任方面的行為表現。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活動,為企業樹立新的行為標竿,重建公眾對于企業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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