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學毅)日前財政部出臺《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就股份有限公司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的有關會計處理問題進行了解答。
《解答》指出,公司提取的、用于激勵中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基金,應計入公司當期的成本費用。以前年度提取的激勵基金,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作為會計差錯予以更正;公司按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時沖減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不應計入盈余公積或資本公積。
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時,應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對未計提減值準備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則不作調整;公司購置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制度規定的期限平均攤銷。
對于尚未攤銷的開辦費余額處理問題,《解答》指出,如果未攤銷的開辦費余額較大,直接將其余額轉入當期損益對公司的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可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余額較小、直接轉入當期損益對公司利潤不產生重大影響的,可直接轉入當期損益。
至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后,原來發布的《關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會字[1998]16號),以及《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會字[1998]66號)的有效性,本《解答》指出,如果《企業會計制度》未作相關規定的,仍按上述兩文件執行;如果《企業會計制度》已作相應規定的,上述兩文件所作解答相應廢止。
《解答》還對原資本公積各明細科目的結轉,土地使用權轉入房屋、建筑物后價值的攤銷年限,已資本化的研究與開發費用的處理等問題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