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3月8日電(記者崔麗) 沸沸揚揚的日本三菱帕杰羅越野車事件遠未結束,松下手機事件又接踵而至。人們注意到,日本在三菱帕杰羅和松下手機事件中,都使用了“召回”的處理方法。
長期以來從事消費者維權工作、有“消費者維權專家志愿者”之稱的武高漢,今天接受記者采訪時卻對日本的“召回”政策提出質疑。他認為,在中國法律對“召回”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在處理三菱帕杰羅車等糾紛中,中方應拒絕日方使用含義不清的召回做法。
武高漢說,日本在三菱帕杰羅事件中使用“召回”,只是日方單方面提出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日方違約在前,消費者還沒提出維權要求,怎么能由你單方規定叫牌的方法?但目前日方的“召回”,好像成了解決問題的惟一模式,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事實上,涉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產品、服務出現缺陷,消費者隨時有權提出退換,因為安全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當一種商品構成對消費者安全威脅時,消費者要求退換在情理之中。從市場準入角度看,某商品和服務符合安全要求是最低標準,如果做不到,已經進入市場的也應退出市場。因此,消費者有權退換。
“更為關鍵的是,日方的‘召回’一詞用得不當,而且在實踐中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武高漢舉例說,日方對松下手機的“召回”,是給消費者換一部新手機,而對帕杰羅V31、V33的召回解決方案,只是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后制動油管。在中國對“召回”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由日方來隨意使用“召回”,對中國消費者不公平。
武高漢認為,日方應在充分尊重中國法律的前提下,使用中國法律中的標準語言來告知消費者,想想能為消費者做什么事,而不要在一些詞匯上做文章,讓消費者霧里看花。
具體到責任問題,武高漢說,產品是否存在設計缺陷,三菱企業理應知道。如果明知故犯,就構成了欺詐;如果不知道,則屬過錯。因此,它或者承擔雙倍賠償責任,或者承擔修、退、換責任,三菱在責任承擔上只能兩者選擇其一,而絕不僅僅是現在的“召回”修理。
至于“損害尚未發生,賠償從何談起”的說法,武高漢說,這個觀點貌似正確,實則錯誤,蒙蔽了很多人。已經發生的設計缺陷就是損害,理應負合同違約責任。如果說這種損害不算損害,不能賠償,只能理解為他所說的損害只有造成車毀人亡的慘劇。這既不符合法理邏輯,也是毫無人道可言的。雖然我國法律存在不完善之處,但現行中國法律中的若干規定仍可起到對消費者的保護作用。
武高漢強調,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的背景下,進一步完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體系已成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