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實習記者鄭媛報道 “召回問題產品,在國外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很多廠家都有召回記錄,它實際上體現了廠家對消費者的一種負責態度”。首都經貿大學學者侯善魁在談到這一問題時說:“從暫時來看,它對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因為召回制度的特點就是保護消費者,而不保護廠家,有可能使企業為此背負沉重的賠償開支,產生品牌危機,股價大跌。但是,從長遠來看,它對企業是有利的,因為在一個發達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只有把消費者權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終贏得消費者的信任,使企業長期地生存和發展下去。”他認為,應該在中國也引入這種制度。
但是,一些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在中國實行召回制度不太現實,因為企業的生產、營銷環節都不規范,而且廠家對消費者沒有立冊登記,這給“召回”也帶來了操作上的難度。尤其重要的是,國家沒有“召回”方面的立法。而在美國、日本,召回是要報告政府,由政府進行備案和監督的。
社科院工業所企業管理研究室研究員張承耀認為,“召回”并不是單純的企業自主行為,而是一方面受到法律的威懾,一方面受到來自競爭和消費者的強大壓力而形成的,這是召回制度存在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