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爆破奪人命私自鑒定難逃懲1996年9月13日早5時50分左右,福建省莆田市人林志圻乘坐三菱越野吉普車以90—100公里的時速駛至福廈公路某路段時,前風擋玻璃突然爆破,林志圻當場昏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三菱”私自將已封存的爆破玻璃運至日本生產廠家,并作了一個“破損系由外部原因造成”的鑒定結論。林志圻的家屬表示異議,狀告“三菱”。2000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由于“三菱”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前風擋玻璃不存在產品缺陷,三菱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林志圻的妻子、兒子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鑒定費、死亡賠償金等人民幣496901.9元。螺栓松動難駕駛被控侵犯知情權2000年8月27日,成都車主李先生稱,準備將“三菱”推上被告席,原因是“三菱”有意隱瞞了三菱車的缺陷,侵犯了他的知情權。據李先生介紹,1998年,他購得一輛三菱吉普車。此車購得不久后,就連續出現用于上緊曲柄軸滑輪的螺栓松動,時常影響車輛行駛。他欲索賠1萬元人民幣,并退車。
故障頻頻實無奈 車主索賠未如愿
2001年1月3日,福州鼓樓區人民法院對“三菱汽車官司”作出一審判決,陳女士退車還款的請求被駁回。因為所購的三菱轎車頻出問題,陳女士要求法院判令退還三菱車,銷售商返還購車款24.5萬元人民幣,賠償車輛購置費等費用共5萬多元人民幣,生產商三菱株式會社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人民幣。但因目前國家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雙方當事人也無約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王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