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渤海漏油,政府該出重拳了
本報記者 楊麗明 莊慶鴻 實習生 梅軼竹
2010年6月16日,美國墨西哥灣“深水地平線”鉆井平臺發生爆炸后57天,事故的責任者英國石油公司(BP)同意創建一筆200億美元的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件的受害者。與此同時,BP的封堵漏油工作已經全面展開。
8月25日,我國渤海海域蓬萊油田溢油事件發生已近80天,已污染超過800平方公里海面,且仍在擴大,但肇事方——美國康菲國際石油有限公司收到的僅是20萬元人民幣的罰單,相關賠償仍無音訊。
政府清污 康菲埋單
康菲公司8月19日在官網上發表聲明表示歉意,并承諾在8月底完成海底剩余礦物油油基泥漿的清理,但8月20日蓬萊油田又發現新的漏油,康菲承認有9處滲油點。8月24日,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總裁司徒瑞承認,在現在的滲油點發現滲出原油,均為海床淺層殘留油氣混合,現在新滲出的油滴每天總量為兩公升。
“照現在的情形看,到我國政府強有力介入的時候了,不能再聽從私人公司的打算。”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院長單紅軍教授認為,“這不只關系私人權益,事實上已經侵害到了我國的公共利益。康菲公司如果不愿意做,我國政府應該盡快組織專家隊伍,首先阻止繼續漏油,所有費用最后由康菲公司承擔。”
事實上,這種做法在船舶油污處理中被經常使用。根據《海事交通安全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條例》,外國船只發生油污泄漏或者出現油污泄漏的危險,不管船主愿不愿意,我國海事局都可以派出清污船,清污費用由對方承擔。
據單紅軍介紹,在美國法律中,船舶的上述情形也適用于鉆井平臺,而我國目前針對鉆井平臺的立法還處于空白。“但我們可以依據的是《海洋環境保護法》,公司做不到,我國政府可以先行搶修。這么長時間滲漏得不到控制是不可想象的。”
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之初,BP公司“對爆炸的規模、對環境和生物的危害以及對沿岸居民生活的影響都輕描淡寫,對堵漏進程也始終保持著不知哪里來的盲目樂觀與自信”。但沒過幾天,隨著美國政府的介入,漏油真相、漏油速度和規模、對生態造成的影響不斷“浮出水面”,來自美國政府、媒體以及公眾的壓力使BP公司“透不過氣來”,不得不主動承擔事故責任。
當時,美國政府還成立了由環保局、海岸警衛隊、能源部、內政部等15個部門的人員組成的“聯邦應急小組”。該小組除了為封堵漏油提供決策、設備以及技術支持外,還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公開,為下一步危機處理和善后工作做出整體規劃。聯邦應急小組提供的設備和技術支持都需要由BP來埋單。
而國家出面的費用也不是漫天要價的。“我國政府要請專家評估,清污啟用多少船只、多少器械,比如一只6000馬力的私人拖船運行一天是多少價錢,在我國市場上是有一個固定價的。這些費用最后都應該放在同一個籃子里,統一要求康菲公司買單。”單紅軍說。
去美國告康菲?
8月23日,河北樂亭、昌黎近200戶深受溢油之害的水產養殖戶委托律師向康菲索賠。同日,康菲公司在發布會上表示,還未接到任何方面的賠償要求。面對康菲的躲閃,眾多欲哭無淚的漁民、漁業公司又將如何應對無法承受的損失?是否可以利用美國的“長臂管轄權”原則,去美國狀告康菲公司?
“長臂管轄權”是指被告與美國受訴法院地的任何聯系,哪怕是最低限度的接觸,都可以構成管轄權的根據。
辦理過多起溢油索賠案件的彭先偉律師認為,理論上,中國漁民可以在美國起訴,但是問題在于美國法院和可能會以“不方便法院(forum inconvenience)”為由拒絕受理。“也就是說,美國法院可能會認為本案的所有事實,證據等都在中國,美國法院審理將存在極大的不方便因素,因此拒絕受理。”
“比如著名的2004年包頭空難訴訟就是這樣被拒絕的。”彭先偉說。2004年11月21日8時21分,從包頭飛往上海的中國東方航空公司5210次航班在起飛1分鐘后,在距機場1公里處的包頭市南海公園墜毀,造成共55人遇難。此案發生之后,部分受害者試圖在美國進行訴訟。但是,美國加州高等法院認為,依據“方便管轄原則”,此案最適合管轄的法院為中國法院。“因此,即便漁民試圖為本案去美國打官司,預計也難以得到受理。”彭先偉說。
長期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夏軍律師則認為,直接去美國法院起訴的主要問題還是“取證難”和訴訟成本高。
“污染事故索賠的關鍵是證據,漁民的養殖物死了多少,死因是什么,與污染有很大關聯,都要經過鑒定來確定因果關系。”夏軍說,“鑒定定性為污染事件后,才能做經濟損失評估報告。”但夏軍坦言:“漁民自己收集證據的效率太低,自己委托做鑒定或通過法院做鑒定,花費較高,速度較慢,周期過長,不利于檢測。”
夏軍指出,目前國內在這方面的立法并不落后,問題的關鍵是執法力度不夠。“有些政府監測部門專挑達標的時候檢測,也有些部門則互相推諉監測責任。這次國家海洋局初步鑒定結果是污染中含有原油,但二次鑒定卻說結果表明是燃料油。原油是歸海洋局管的,燃料油是歸交通部管的。”
受訪的學者、律師均認為,對受害漁民來說最好的辦法是找獨立的、有國家認可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自己掏錢或者與檢測機構協商獲得賠償后再付費。采樣證明超標了,或者確實污染了,這樣比較有保障。”
那么,到哪里去找真正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單紅軍建議:“比如山東、天津的受害漁民和政府,就可以去青島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等,查找法院公開、經認可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名錄,然后委托評估。”
政府需要組建強大的律師團
北京律師賈方義已在8月中旬向多地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海油和康菲公司設立100億元的賠償基金,法院尚未立案。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除了受害的漁民個人,我國政府也可以提起海洋污染的賠償。
“這就不是由國家海洋局提起訴訟了,而是由每個省的海洋漁業廳對康菲公司提起索賠訴訟,各省完全可以聯合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統一進行認定。”單紅軍說。近日,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已在公開選聘渤海溢油索賠案件法律服務機構,啟動法律訴訟前的證據收集、取證等準備工作。
2010年6月16日,美國總統奧巴馬與副總統拜登在白宮會晤BP高層,就墨西哥灣漏油事件賠償問題進行閉門談判,在4個小時的討價還價中,雙方達成協議:BP拿出200億美元建立賠償基金,分4年向這一基金注資,每年賠償50億美元。奧巴馬表示,200億美元并不是上限,如果不夠的話BP還要繼續追加資金。除此之外,BP還將建立一個總額1億美元的基金,用來補償因停止深海鉆探而失業的工人。
2010年12月15日,美國司法部長霍爾德宣布,美國政府已對BP等9家與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有牽連的企業提出民事訴訟,索賠要求“上不封頂”。
單紅軍提醒,墨西哥灣的賠償程序和力度可以作為我國的一個參考。“我國政府應抓緊組成強大的律師團,第一時間收集、鎖定證據,跟蹤污染的排放和擴大,科學計算污染對漁業和環境造成的破壞到底有多大。”單紅軍說,“當然,賠償的數字與墨西哥灣事件沒有可比性。比如墨西哥灣事件中,清污費用較大,在美國是每噸要花幾千美元,而在我國,同樣一噸的清污費用可能是幾千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