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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國家稅務總局公告事件”追蹤
本報記者 梁建剛 實習生 陳吟文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國內媒體連續不斷地對這一事關甚眾的全新修改版個稅法案進行追蹤報道。不過就在昨天,一個“意外”發生了——
昨日上午,國家稅務總局在其官方網站上更新一條聲明,表示“近日有人盜用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對外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47號)’并做解讀……”
一石頓激千層浪,竟會有人偽造國家部委機關文件?這到底怎么回事?記者火線追蹤。
所謂“47號文”是如何出來的
國家稅務總局發表的聲明,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人偽造47號公告的聲明”,全文如下:
近日有人盜用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對外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47號)”并做解讀。該文及解讀內容在媒體刊登后,嚴重誤導了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從未發過該文件及解讀稿,此文件及解讀稿系偽造。國家稅務總局將依法行使追究偽造公文者法律責任的權力。
特此聲明。
聲明中最重要信息,是明確表示“47號文”及其相關解讀稿均為偽造。那么,這份“47號文”到底從何而來?
記者昨日多次致電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宣傳部門電話一直沒有接聽,截至昨夜發稿前,也未有人作出進一步回應。
記者進而追蹤“47號文”的最早出處。對于這份文件的報道與解讀,自8月13日起全國多家媒體均有涉及,而最早一篇,多指向8月13日某媒體在其當天A10版的一篇題為《年終獎個稅計稅方式將修改 避免多發1元個稅多繳2萬》的報道。
文中,記者明確:昨日(12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定并發布了“47號文”,并多次采取“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國家稅務總局解釋”字樣進行解讀,并舉例明確寫道,該公告不僅根據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稅率表作了修改,還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修訂,進而提出年終獎計稅的兩種新算法……表示可依此避免 “年終獎越多、稅后所得越少”、“多發1元,個稅多繳2萬”等問題。
是記者杜撰了“47號文”?記者的消息又來自哪里?本報昨輾轉聯系到該文記者何小姐,但她在電話中表示,“今天已經被這個事情煩很久了,我不想再回應。想了解什么,明天再說……”
是否另有隱情?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47號文”的全文內容,始終并沒有權威媒體全文轉載,在網上唯一記載其全部內容的,是在有的個人博客及開心網轉帖中。而在13日當天,本報財經記者也曾在看到此文后聯系上海國稅局,相關人士告知上海并未收到“47號文”,并表示這類文件一般皆首先在國稅總局網站上權威發布,但記者當天在總局網站上始終未找到該文件。
還有篇時間相近且被廣泛提及的,是新華社13日下午發出的一篇文章,題為《新稅法與原稅法如何銜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解答執行新個人所得稅法三大問題》,該文第二天被多家媒體編輯報道,有媒體將其標題改寫為“年終獎分攤至月計征個稅”等,形式與此前某媒體相關報道頗為類似,亦成為14日、15日多家媒體報道的來源之一。
但記者昨日聯系新華社該文的作者之一侯雪靜,她表示:“其實我們這篇文章依據的是國稅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是2011年第46號文,這點文章開頭就提出了。有關47號文我也沒聽說過。13日當天采訪時,我們也沒有注意某地的相關報道。不過我保證,我們這篇文章中的內容,都經過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部門審定,內容絕對沒問題。”
侯雪靜表示之后再沒有做過相關報道,但在8月14日,新華網與全國部分晚報卻刊登了一篇報道,然而這次提及的是“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如果仔細看就會發現,這個名稱與上述兩個公告全稱都不一樣……
越發撲朔迷離了?
所謂“47號文”到底說了什么
十多家媒體轉載報道,但終被國稅總局明確證偽的“47號文”,同樣引起了廣泛好奇,這份“47號文”到底寫了些啥?
從網上的轉載中,記者找到了這份“47號文”。文件可謂相當“規整”,全文共21條,約8000字,正文后還附帶了一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 《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說明”。
縱覽全文,其最引人注目之處與媒體之前的報道無異,幾乎都聚焦在年終獎等一次性所得收入的計稅方式上。依據這份附帶的“說明”,這份“47號文”的初衷,就是因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在征稅中存在一些問題”,“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中的計算公式,會出現應納稅所得額越多,稅后所得越少的現象”,“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
“按照國家現行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一般將個人的收入分為月收入與一次性收入兩種,分別計算。現行計稅方法在計算個人每月應繳稅額上沒有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年終獎等一次性收入。”上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表示,當自己上周末看到某地媒體的報道時,特意計算了自己去年的收入與繳稅額,發現文中提到的問題的確存在。
據介紹,針對工資薪金,我國目前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為簡化計算應納稅額,特別引入了一個“速算扣除數”的概念,這個簡化算法在計算年終獎時就出現了問題,因為目前的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是,先將年終獎除以12,以得出的商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規定計稅。
“現行的計算方法確實可能造成稅后分配的問題。”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管理學院教授、中國稅務協會理事胡怡建為此特別舉例說明:
依即將施行的新稅率計算,A的年終獎為18000,則其月平均獎金為18000/12=1500元,所對應的新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3%和0,那么其應繳年終獎個稅為18000×3%-0=540元,A最終拿到的獎金為17460元;B的年終獎為18012元,月平均獎金為18012/12=1501元,所對應新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10%和105元,其應繳稅為18012×10%-105=1696元,B最終拿到的獎金為16316元。也就是說,B的年終獎多,但B最終卻比A少拿了1144元。
胡怡建說:“其中原因,就在于A和B獎金所對應的稅率,正好處3%和10%的臨界點上下,而依據目前的計算方法,每到一個稅率的臨界點都會出現類似的問題。”
有意思的是,對于這點,所謂的“47號文”恰好做出了修訂。該文中明確提出了對年終獎的兩種全新算法——
一種是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后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后,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另一種是按照適用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胡怡建教授表示:“這個偽造的方案中的計算方法把年終獎總額平攤到12個月,然后按月計稅,倒是有效緩解了臨界點的矛盾。”
胡教授依舊以A和B的例子來說明:按照偽造的方案計算,A最終需要納稅:(18000/12×3%-0)×12=540元,B需要納稅(18012/12×10%-105)×12=541.2元,A最終拿17460元,B拿17470.8元。“這和他們的稅前獎金是相對應的。”胡教授說。
“真是計劃趕不上變化。一看到某地媒體的報道,我就仔細算了算自己的。”一位市民告訴記者,“我們正想知道,這份文件究竟是真是假呢……”
所謂“47號文”也會帶來新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發表的聲明中表示,將依法行使追究偽造公文者法律責任的權力。
昨日記者咨詢相關法律界人士,上海申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鄒華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明確規定: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本次事件相應具體行為來分析,楊律師說,如果其相關行為確實業已造成上述偽造信息大規模傳播,并導致大量公眾誤信,影響范圍波及全國,“因此,這種行為或已滿足上述條款中關于情節嚴重之相應情況。”
當然,除了法律問題外,偽造的“47號文”也并非完美無缺。
“雖然偽造方案看起來解決了現有計算方法的缺陷,但它也會帶來新問題。”胡怡建教授表示,一是極大削弱了國家現有的稅收力度,現行計算個稅方法是將年終獎當做第13個月的工資來征稅,而年終獎往往金額較大,對應稅率也高,稅收幅度較大。正如之前所說,偽造方案把年終獎平攤到12個月中,使得計稅的基數降低,稅收也有較大幅度的下降。依兩種計算方法計算結果可看出:依目前計算方法B要繳稅1696元,而按照偽造文件中的計算方案B只要繳稅541元,1696-541=1155元,正好是速算扣除數105的11倍。偽造方案中的計算方法無疑會大大減少國家稅收。
其次,偽造方案的計算方法還可能形成逃稅漏稅的空間。由于年終獎金所對應的稅收大幅下降,那么不法分子可能會故意降報低月收入的數額,把原本屬于月收入的部分,甚至別的盈利所得歸入年終獎的計算部分,借著年終獎對應的低廉稅收,逃避原應上繳的稅收額。因此看似合理的偽造方案也隱藏著不少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