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 (記者 孫春祥)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日前下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有關問題的解讀,聲明本次車船稅立法稅負維持不變,車船稅屬于財產稅,不屬于對乘用車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重復征稅。
針對有市場聲音懷疑車船稅是重復征稅的質疑,國稅總局在解讀聲明中稱,我國目前對乘用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稅種主要有三個:車輛購置稅、燃油消費稅和車船稅。其中,車輛購置稅來源于車輛購置附加費,燃油消費稅來源于養路費等收費,這兩個稅種都是通過費改稅而來的,籌集的資金專門用于公路建設和養護。車船稅屬于財產稅,是在保有環節征收的稅種。新中國成立以來,車船稅已有60年的征收歷史,此次車船稅立法不是新開征稅種,只是立法。這三個稅種各有側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復征稅或重復設置問題。
此外,有關部門同時對車船稅是否普遍增加了納稅人負擔做出回應,稱《車船稅法》對除乘用車之外的火車、客車和船舶(游艇除外)等,基本維持了原有稅負水平,只做結構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