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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規定國企高管基本年薪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以更為變通的方式限制了“天價薪酬”
據新華社電 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等單位昨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建立健全中央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這也是中國政府首次對所有行業央企發出高管“限薪令”。 盡管沒有美國版限薪令“50萬美元”這樣的具象規定,但這份被稱為中國版限薪令的文件首次明確規定國企高管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以更為變通的方式規定了高管薪酬的上限。
薪酬管理的五項基本原則是:一、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相結合;二、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三、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兼顧;四、堅持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五、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范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
指導意見明確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由于我國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政策還在試行中,指導意見對中長期激勵先作了可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重點對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作了規范。
這個指導意見從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兼顧調動中央企業負責人積極性和調控企業負責人與職工工資收入差距兩個方面,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
為切實形成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與實際經營業績緊密掛鉤的機制,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考核,將年度業績考核和任期業績考核結合起來,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科學設計體現經營盈利與風險控制的考核指標,合理確定經營目標,規范考核程序,嚴格考核管理,根據業績考核結果確定負責人績效年薪。
指導意見要求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
這個指導意見對企業負責人的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作出了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