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5日電 (記者 樊曦)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5日發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這也標志著國內產權交易市場走向規則統一的時代。
規則共分八章,主要確定了六大交易環節的基本內容,包括國有產權轉讓申請受理、轉讓信息發布、受讓意向登記、組織轉讓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和出具交易憑證等具體環節。
今年3月,國資委曾出臺規則的征求意見稿。意見稿由國資委組織京、津、滬、渝4地國資委和產權交易機構聯合擬定。與征求意見稿不同,最終出臺的規則將適用范圍從四大交易所擴展到全國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將有力推動各地產權交易市場在操作規則上的統一。
按照規則的定義,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活動。
在征求意見稿中,曾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實行委托代理制。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轉讓方可以自主選擇產權交易機構公布的會員,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但在最終出臺的操作規則中,強制實行會員制的要求被刪除,而只是規定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國內大多數產權交易機構規模較小,收入來源有限,實行強制會員制將造成交易平臺收入被攤薄,導致交易平臺生存困難。
如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一直是國有產權交易中最引人關注的話題。為了避免出現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低于凈資產,轉讓中出現暗箱操作等現象,規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于評估結果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批準后,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規則特別指出,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終結產權交易。
按規定,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等內容。在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為了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規則要求,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
規則規定,受讓方應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的結算賬戶。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成交金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