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對民間資本的準入要求過于苛刻
消費金融公司發起人門檻應降低
本報記者 陳圣莉
“開設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對于提高居民消費水平、進一步擴大內需是有積極作用的。”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16日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但就日前銀監會公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來看,仍有一些不足之處。一些條款并不利于調動相關市場主體積極性,也不利于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消費信貸領域。”
郭田勇說,比如,《辦法》第六、七、八條的發起人主體資格限制,只有少數大型金融機構能夠滿足發起人資格的要求,大多數的中小金融機構以及民間資本實際上被限制進入。此外,在風險防控和貸款利率方面,也有需要修改和完善之處。
《辦法》第六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并會計報表口徑)。“在目前國內,至少得中型以上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才能達到800億元的總資產門檻。為引入多樣化的發起人,我建議將之降低至200億元人民幣左右。”郭田勇對記者說:“首先,大型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積極性事實上并不高;其次,從國際經驗看,多樣化的發起人也有利于相關消費品產業的良性發展。”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消費信貸類的金融業務中,從機構主體上看,國有四大商業銀行占有較大的市場份額;從比例上看,消費信貸的比例約占貸款總額的11%;從用途上看,消費信貸中80%以上是房貸和汽車貸款,教育、裝修等項目在其中占比很少。由于消費金融公司僅能開辦除去房貸和車貸以外的消費金融業務,其業務模式尚處于初級階段,同時風險相對較高的特點決定了商業銀行對于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沒有太高的積極性;另外,考慮到當前我國商業銀行在同樣屬于個人金融業務范疇的信用卡業務上的人才、資金和技術的大量投入以及信用卡業務實際上所承擔的部分個人消費金融業務,因此即使部分商業銀行主動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其投入的精力以及相關消費金融人才的引進亦難言樂觀。而且,部分借款人主動還款意識差,逃貸現象嚴重,也挫傷了銀行的積極性,銀行出于謹慎考慮,未必愿意為此耗費大量精力。
據了解,在美國、日本等國,除了金融機構的公司外,還包括一些大型零售商、石油公司(加油站)等。由于消費信貸貼近終端消費市場,多元化的發起人結構實際上更加適應消費金融多樣化、短期化、小額化的特點。因此,積極引入大型的零售商和耐用消費品生產企業來開展消費金融業務,有其突出的優勢。數據顯示,蘇寧電器的部分零售網點因有消費信貸的支持從而實現銷量增加40%。與此同時,商品銷售的順暢還會促使相關生產企業進一步降低生產成本、擴大生產規模,從而實現商品銷售的進一步擴大以及整個生產消費鏈條的良性循環和結構升級。
郭田勇認為,盡管在政策和法律上,民間資本進入消費金融領域不存在任何歧視性的限制,但是,無論是從以往實踐還是從這個《辦法》來看,民間資本準入要求總體上仍過于嚴格,從而形成中國特有的“玻璃門”現象。如,與《辦法》第七條中一般出資人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條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和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僅為1億元,設立小額信貸公司和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僅為5000萬元。出于風險控制的考慮,3億元注冊資本的門檻自然無可厚非,但是這也將大量民間資本擋在了門外。另外,相對于一般出資人而言,主要出資人的主體地位對于民間資本自然更具吸引力,但800億元總資本和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從業經驗的要求,對于民間資本作為主要出資人形成很大障礙。符合以上條件的只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事汽車貸款的財務公司。
基于上述理由,郭田勇建議將一般出資人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條件降低為1億元或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并且允許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投資消費金融公司,而不僅僅局限于投資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