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5日電 題:反壟斷執法的兩大利器——解讀反壟斷法的兩個配套規章
新華社記者張曉松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公布了反壟斷法的兩個配套規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序規定》。
工商總局競爭執法局負責人5日在對上述文件進行解讀時表示,文件對反壟斷執法程序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是工商機關有效開展反壟斷執法的前提條件。
工商機關調查壟斷行為可查詢經營者銀行賬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涉嫌壟斷行為,經向有權查處壟斷案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可以采取以下調查措施:
——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工商機關將為壟斷行為舉報人保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依據職權,或者通過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壟斷行為并依法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涉嫌壟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工商總局和省級工商局負責舉報材料的受理。受理機關收到舉報材料后,應當進行登記并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即使對于匿名的書面舉報,如果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并提供相關證據的,受理機關也應當進行登記并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
工商總局根據對舉報內容核查的情況,決定立案查處工作。工商總局可以自己立案查處,也可以授權有關省級工商局立案查處。
書面舉報壟斷行為應包括五項內容
為方便舉報人提供投訴材料以及執法機關掌握案件線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規定,舉報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舉報人的基本情況。舉報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舉報人為經營者的,應當提供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主要從事的行業、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
——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經營者名稱、地址、主要從事的行業、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
——涉嫌壟斷的相關事實。包括被舉報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壟斷行為的事實以及有關行為的時間、地點等;
——相關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鑒定結論等,有關證據應當有證據提供人的簽名并注明獲得證據的來源;
——是否就同一事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主動提供壟斷協議重要證據將得到寬大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但對壟斷協議的組織者則不適用這一寬大制度。
為增強可操作性,上述規定又對“重要證據”的含義作了說明,指出“重要證據”應當是能夠啟動調查或者對認定壟斷協議行為起到關鍵性作用的證據。
據工商總局競爭執法局負責人介紹,壟斷協議往往是秘密進行的,一般很難被發現。此舉旨在鼓勵壟斷協議參與者主動報告有關情況,使執法機關能夠及時發現案件線索和證據,有效查處壟斷協議行為。
“目前,寬大制度已經成為國外反壟斷執法機構查獲壟斷協議案件的重要制度!边@位負責人說。
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權在上級機關
根據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權力在上級機關,反壟斷執法機關對該行為沒有處罰權,但有建議權。
據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序規定》規定,工商總局對國務院所屬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可以向國務院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全國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可以向管理該組織的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省級工商局對省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地方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可以向管理該組織的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