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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戰
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不高于2007年度的90%;2008年度業績下降者再下調10%,業績降幅較大者降幅還應增加;2007年度薪酬明顯高于同業平均水平的,應主動加大調整力度;已發放的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超過此次原則確定的上限部分,應在2009年度薪酬中抵扣或退回;2009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暫按不超過2008年度確認額度的50%發放。
本報訊 財政部近日發出通知,規范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分配秩序,以進一步公平社會收入分配,規范金融機構薪酬管理。
通知指出,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在2008年度實現業績增長的情況下,主動降低高管人員的薪酬,這種做法符合當前國際國內形勢。通知明確,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指稅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下同)時,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則確定。在此基礎上,2008年度業績下降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對于2008年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增加。對于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于同業平均水平的,應主動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與同業平均水平的差距。其他非國有金融機構比照執行。
通知要求,各國有金融機構要按照規定制定高管人員薪酬方案,履行相關決策程序確定。其中,股份制國有金融機構要根據公司治理要求,對董事長、監事長、執行董事及其他按規定需由股東大會審議薪酬的人員,將其薪酬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其他高管人員薪酬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通知還規定,各國有金融機構要以上限確定其他員工薪酬,合理體現崗位差異和業績差異。
通知強調,在本通知印發前,各國有金融機構已發放的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超過按上述原則確定的上限部分,應在2009年度薪酬中抵扣或退回。各國有金融機構暫按不超過2008年度確認額度的一半發放2009年度高管人員薪酬。在有關政策出臺之后,按政策進行清算。各國有金融機構嚴格執行通知相關規定和決策程序,合理確定高管人員薪酬,并于2009年5月15日前將落實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其中中央管理的國有金融機構報財政部備案。地方管理的國有金融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匯總后,2009年5月31日前報財政部備案。
此前,財政部于2月份連續下發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關于金融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國有金融企業績效評價、高管人員薪酬制訂等做出了規范。
此次財政部出臺的通知中涉及的國有金融機構包括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銀行等37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