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實習記者 楊卓卿 北京報道
4月9日,財政部正式公布《關于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最終為國有金融高管薪酬設下硬性指標——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對于2008年度業績下降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
近年來,國企高管薪酬問題一直飽受熱議,金融高管問題尤其突出,面對低迷的經濟形勢,相關部委不得不有所動作。
“對于國有企業高管年薪的爭議確實很多,社會的質疑聲下,相關部門的壓力確實很大,近期正是上市公司出年報的高峰期,很多公司因為高管薪酬問題推遲披露年報的時間。所以,有關部門必須對高管年薪作出相應的規范,這其實是很急迫的!4月10日,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如是向《華夏時報》表示。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方振邦教授向記者表示:“在這個情況下出臺的政策屬于臨時性的,相較于內部流傳的征求意見稿,財政部9日下發的這個辦法顯得粗略很多!遍L期關注國企高管薪酬問題的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人力資源管理系主任文躍然認為,下調10%的管理辦法“不科學”,未必符合現實情況,屬于“一刀切”。
早在年初,財政部發布《關于金融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盡快提出具體落實意見。
不久之后,有媒體爆出財政部向各金融類國企下發《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中提出,負責人基本年薪取決于兩個因素:第一,公司的職位等級;第二,所在企業、所在行業、所在地區的在職職工工資水平加權平均后乘以5。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建議,份額更大的績效年薪主要取決于財政部對企業考核結果,還有凈利潤的變動情況。其中三分之二的績效年薪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三分之一是中長期股權激勵,而股權激勵的細則將另行制定。
4月9日,財政部正式公布《關于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時,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90%的原則確定。在此基礎上,2008年度業績下降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對于2008年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增加。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此次規范的薪酬是指稅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
比較兩部“限薪令”,財政部9日公布的辦法確實顯得過于“粗線條”,雖然僅針對2008年,“90%”的數額限定是否過于絕對?
方振邦教授向記者解釋:“在這個情況下出臺的政策屬于臨時性的,迫于壓力的!蔽能S然指出:“薪酬管理不能如此隨意,必須有相應的決策機制和協商機制共同商議!
上述專家還認為,國有企業薪酬問題復雜,利益博弈嚴重,難以短時間內出臺。財政部在倉促之下只能用《關于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解“近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