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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4月9日電(記者羅沙 韓潔)財政部9日宣布,為規范金融機構薪酬管理,財政部已于近日發出通知,規范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分配秩序,明確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時,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90%的原則確定。
財政部通知指出,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在2008年度實現業績增長的情況下,主動降低高管人員的薪酬,這種做法符合當前國際國內形勢。通知明確,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指稅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下同)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
在此基礎上,2008年度業績下降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對于2008年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增加。對于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于同業平均水平的,應主動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與同業平均水平的差距。通知還規定,各國有金融機構要以上限確定其他員工薪酬,合理體現崗位差異和業績差異。
這是繼財政部于2月份下發管理辦法,規定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最高年薪為稅前收入280萬元人民幣之后,我國再次出臺政策規范國有金融企業高管人員薪酬。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之所以在設置了280萬元上限之后又進一步出臺“限薪令”,是為了防止個別金融企業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時互相攀比,甚至想在2008年的薪酬中補回2007年時與其他企業薪酬的差距。
郭田勇說,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很多國有金融企業經營效益都出現下降,因此的確有必要對企業高管的薪酬做出規范,薪酬必須反映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才能防止在社會中造成分配不公和貧富差距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