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薪酬不高于2007年的90%,公司業績下降的再下調10%
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本報訊 為規范金融機構薪酬管理,財政部近日發出通知,明確表示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時,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則確定。
通知指出,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在2008年度實現業績增長的情況下,主動降低高管人員的薪酬,這種做法符合當前國際國內形勢。
通知明確,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指稅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時,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則確定。在此基礎上,2008年度業績下降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對于2008年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增加。
對于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于同業平均水平的,通知認為應主動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與同業平均水平的差距。通知還規定,各國有金融機構要以上限確定其他員工薪酬,合理體現崗位差異和業績差異。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主要金融企業股改上市,行業薪酬水平呈現出快速增長態勢,個別金融企業對高管人員發放過高薪酬,與社會平均水平以及內部員工收入水平差距明顯拉大。此次財政部出臺有關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降薪的通知,一方面有利于公平社會收入分配,有利于維護國家和股東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動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改進薪酬決策機制,促進激勵和約束并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