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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通過分析資產評估基準日與建賬基準日期間原企業的經營活動導致資產數量和形態發生的變化,對其差異進行賬務調整。
由于大部分國有企業改組期間繼續經營,資產評估基準日與會計建賬基準日之間的會計賬項變動和企業經營會產生利潤或虧損,此期間的經營盈虧根據規定:原企業實現的利潤,應當上交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作為公司制企業國有獨享資本公積管理;原企業經營虧損,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補足,或者由公司制企業用以后年度國有股份應分得的股利補足。會計處理原則如下:
1.評估基準日發生增減值而且至建賬日仍然存在的資產,經過第一步驟后已對其進行了調整。
2.評估基準日至建賬日之間資產數量增加的,增加部分按取得資產的實際成本確認其價值,與評估增減值無關的部分,無需調整。
3.評估基準日至建賬日之間發生的被評估資產的耗用、處置、銷售、折舊等,按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主要項目調整如下:
(1)固定資產、存貨項目的調整。
若資產評估基準日與建賬基準日之間評估的固定資產報廢或數量減少、存貨流轉消耗,則此部分評估增值和減值按資產變化方向進行追溯調整。如所減少資產為評估增值,對增值額應借記“其他應收款”或“資本公積”或“其他應付款”(具體科目依據增值額與評估基準日至建賬日原企業盈利或虧損比較確定),借記“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值額乘所得稅稅率),貸記相關資產。如所減少資產為評估減值,則做相反調整,但不涉及遞延所得稅。
(2)固定資產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的調整。
因企業改組為股份制公司時,評估增值部分已按規定折成股份,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時,應依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評估值及重新確定的尚可使用年限等資料計算折舊和攤銷額,與企業已計提折舊和攤銷額相比較,若大于已計提額、已攤銷額,應進行補提或補計,借記“其他應收款”或“資本公積”或“其他應付款”(具體科目依據補提或補計額與評估基準日至建賬日原企業盈利或虧損比較確定),借記“遞延所得稅負債”(補提或補計額乘所得稅稅率),貸記“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若小于已計提額、已攤銷額,則做相反調整,但不涉及遞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