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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考慮,前一類燃油稅,事實上,已經存在于我國現行的稅制體系之中。現行的消費稅,共包括14個稅目。其中的第6個稅目,即為成品油。在成品油下,又分別列舉有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等7個種類。對這些油類產品征收的稅,無疑就是燃油稅,至少具有燃油稅性質。只不過,它未作為一個單獨設置的稅種而存在,而是作為一個稅目和其他類似的稅目組合在一起,融入于由多個稅目組成的消費稅之中了。因此,在既有的消費稅的框架之內,以調增成品油稅負標準的途徑,在生產環節征稅,同樣可以實現燃油稅費改革的目的,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周折實施改革。
消費稅第三次大調整
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節能減排的財政稅收政策,包括對消費稅政策的一系列調整。2006年4月,我國繼1994年稅制改革后首次對消費稅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了大范圍調整。今年8月份,我國再次調整消費稅政策,提高了大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實際上是近年來我國對消費稅第三次大的調整。”高培勇說。他指出,消費稅的歷次調整表明,國家試圖通過稅收手段促進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構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通過調增消費稅替代養路費等交通收費,既實現了用稅收杠桿刺激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目的,也通過費改稅進一步規范了政府收入行為,兩大目標并舉,困擾多年的燃油稅費改革難出臺的問題也就隨之破解。”高培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