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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被告人中,楊志昂是唯一一個被取保候審。楊志昂此前是一名律師,2007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2006年3月至11月,楊志昂采取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資、資金周轉等名義,向樓恒貞等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萬元,F已歸還本金2275萬元,尚欠本金4360萬元。被告人楊志昂將吸存的資金高息放貸給吳英、張政建等人。
一案二審緣由
吳英案一案分兩案,此舉頗受外界揣測。
對此,當地檢察機關介紹了辦案的曲折過程,透露了分案原因。
據透露,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由東陽公安機關偵破,2007年6月1日移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07年7月13日,該案被移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于2007年8月10日將案件交由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由于案情比較重大,此案在全國范圍內民眾關注度比較高。
另外,案件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且數度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直至2008年2月21日,案件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然而,案件在管轄權上又出現幾度周折。
當時,東陽市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本案吳英部分應由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請求移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2008年8月15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同意移送管轄決定。2008年8月27日東陽市人民法院通知檢查院改變管轄,并退回全部案件材料。檢察院分案后,已對上述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審查終結。
當天的庭審中,公訴方認為,7被告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資格,采取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資、資金周轉等名義,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法庭上,雙方因為犯罪認定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雙方主要針對非法集資定罪中的是否面對“公眾”吸儲的涵義來認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犯罪定義。
幾名辯護律師引為共識的是,浙江的民間借貸一向活躍,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缺失,大多依靠民間借貸,企業之間相互借貸也是常規性行為。
以駱華梅為例,其辯護律師認為,根據已經查實的證據顯示,犯罪嫌疑人均將這種情況當做一個正常的生意來做。目前參與者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人,借錢給駱華梅的17人中,都是屬于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行為。而且,案發后,更沒見有債權人提請追訴。
另外,楊子昂在法庭的調查中,為了證明其9名債權人屬于親朋好友關系,出具了他所在的村委會證明和證人證言。楊志昂辯護律師還稱,目前,國務院關于《放貸人條例》的出臺已經提到了日程上,對民間融資的合法與非法將進一步具體化。(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