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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強化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健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完善外匯收支信息收集,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統計、分析與監測;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是健全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為保障外匯管理機關依法、有效地履行職責,增加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同時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
問:條例對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總則第五條和第二章是對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規范。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大大簡化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內容和程序。
條例規定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并進一步便利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取消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按規定保留或者賣給金融機構;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按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為保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條例要求辦理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同時規定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此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通過核銷、核注、非現場數據核對、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
問:條例對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是如何規范的?
答: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規范主要集中在條例第三章,是條例修訂的重點內容之一。
一是為拓寬資本流出渠道預留政策空間。簡化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
二是改革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式。除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以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結匯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資本項目外匯支出國家未規定需事前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原則上可以持規定的有效單證直接到金融機構辦理,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在外匯支付前應當辦理批準手續。
三是加強流入資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后人民幣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并授權外匯管理機關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后人民幣資金的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問:條例對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體系有哪些規定?
答: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對于掌握外匯收支情況,防范國際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條例一方面在總則中明確要求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還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按照條例的上述規定,外匯管理機關可以全方位對跨境資金流動進行監測。同時,建立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問:條例是如何完善外匯檢查手段和法律責任的?
答:為依法行政,保障外匯管理政策有效施行,切實防范國際金融風險,條例明確和細化了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手段和措施,具體包括: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復制有關交易單證、財務會計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查詢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賬戶(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涉案財產、重要證據等。當然,外匯管理機關必須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相關檢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適應新形勢下打擊外匯違法行為的需要,條例增加了對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違反結匯資金流向管理、非法攜帶外匯出入境以及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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